股轉系統發布內核工作指引實施若干問題的解答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30 18:00
全國股轉系統9月30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主辦券商推薦業務,明確主辦券商內核職責及工作要求,提高主辦券商執業質量和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股轉系統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內核工作指引(試行)》(簡稱「《內核工作指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補充審計項目的內核程序有何要求?
答:為發揮主辦券商內核工作的專業職能,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請掛牌公司補充審計的,主辦券商應按照《內核工作指引》的規定履行內核程序,補充現場核查工作底稿,並提交由該項目全體內核會議成員簽字確認的回復文件。
二、如何理解內核機構的獨立性要求?
答:內核機構應為主辦券商常設機構,獨立於推薦業務部門,專職負責內核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內核專員為內核機構的專職人員,不應參與推薦業務,不得由推薦業務部門人員兼職擔任,避免因與推薦業務部門混同導致的利益沖突。
三、內核專員的聘任有何具體要求?
答:內核專員的聘任條件由主辦券商自行規定。主辦券商應在控制風險、保證專業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內核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內核專員的聘任條件。
四、如何理解「內核會議須七名以上內核機構成員出席方可召開……且由推薦業務部門人員兼任的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答:主辦券商應加強內核會議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鼓勵主辦券商外聘內核會議成員。
內核會議成員未在推薦掛牌項目小組所屬的一級部門任職的,在該項目內核會議中,可以不認定為《內核工作指引》所指的推薦業務部門人員。
五、現場核查工作底稿如何提交?
答:現場核查工作底稿應作為「3-4-4內核專員對內核會議落實情況的補充核查意見」的附件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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