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長林蔚山遭高院判決賠投保中心19.69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30 08:0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 29 日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應賠償投資人保護中心 19 億 692 萬 3283 元加計 5% 利息,同時訴訟費用也由林蔚山負擔。
林蔚山被控涉嫌指示子公司金援多年前投資的通達公司,導致大同虧損 17 億元,而根據板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的刑事判決,林蔚山嚴重損害大同公司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因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高等法院 29 日做出判決,認為林蔚山應給付投保中心 19 億 692 萬 3283 元,以及自 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而大同公司晚間表示,該案為董事長林蔚山「個人」的官司,與大同公司無關,公司營運不受影響。大同公司指出,目前林蔚山尚未收到判決書,會在收到判決後委託律師提出上訴。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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