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信批違規 時任董事長楊培武總經理張瑞紅等6高管遭通報批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12 09:50
太化資料圖
和訊股票消息9月7日,上交所通報批評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楊培武、總經理張瑞紅、財務總監趙敏、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周崇武、董事會秘書賈曉亮。
2016年4月29日,太化股份(600281,股吧)披露2015年年度報告。年報顯示,太化股份2015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為-1.78億元,較上年同期由盈轉虧。公司同時披露稱,導致2015年凈利潤虧損的主要原因是對部分搬遷停產資產計提了約1.96億元的資產減值准備。但是,太化股份未按規定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披露2015年度業績預虧公告,此後在年報披露前也未再發布業績預告。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年度業績是投資者關注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凈利潤為負值等情形的,應當按規定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根據太化股份公告,導致2015年度凈利潤由盈轉虧的主要原因是搬遷計提大額資產減值准備。該事項並非突發性事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即應根據會計准則進行充分合理的估計,形成准確的會計處理結論,並據此判斷是否觸發業績預告的披露標准。但是,太化股份未及時對上述資產減值進行合理估計,也未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直到年審會計師提出意見後才進行計提。其對年度業績預計不審慎,未按規定履行業績預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太化股份在2015年度業績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未按規定發布業績預告,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6條和第11.3.1條等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楊培武、總經理張瑞紅、財務總監趙敏、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周崇武、董事會秘書賈曉亮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因此,上交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對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楊培武、總經理張瑞紅、財務總監趙敏、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周崇武、董事會秘書賈曉亮予以通報批評,並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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