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應對保險公司破產之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30 08:43
在世界各國,包括發達國家,不乏保險公司破產的例子。
有統計顯示,1978年-1994年,不到20年間全球共有648家保險公司破產。保險業很發達的美國在1989年經歷“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險公司倒閉。即使現在,美國國內的6000多家保險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保險公司難逃破產厄運。
其他國家也有此類案例。
比如說,2001年3月,澳大利亞的HIH意外傷害和綜合保險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同年6月,英國獨立保險公司進入臨時清算程序;1997年4月 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險公司宣告破產,成為日本壽險業戰后50年以來的第一樁破產案;接下來日本東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災海上等保險公司也相繼倒閉;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壽險公司千代田和協榮生命人壽(601628,股吧)保險公司在3個星期內相繼倒閉。
保險公司破產的原因
保險公司破產的原因,和經濟形勢固然息息相關,但關鍵還在于政府的監管措施是否到位、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是否合法。
粗略來看,上述保險公司破產有如下原因。
第一,放松保險控制。美國數家保險公司,包括Integrity保險公司的破產是由于缺乏對其保險總代理的控制寬松所導致的。結果,保險總代理疏于對其所代理的業務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缺乏良好的監管制度。監管制度的漏洞會產生問題。在美國,州與州之間的規定各不相同。比如,Transit Casualty所聘請的總代理在開曼群島同時經營一家不受監管的再保險公司,然而同時為兩家保險公司操作業務會產生利益沖突。監管制度的變化也會引發破產。澳大利亞最近的立法已導致10家綜合保險公司停業——這往往是破產的第一步。
第三,忽視風險控制。倫敦市場的LMX螺旋上升表明,當保險公司不斷地在同一市場中的少數保險公司中購買再保險時,后果可能很嚴重。
第四,過度依賴再保險。將保險風險轉給再保險公司可能是一項有吸引力的選擇,尤其是當再保險費低時更是如此,因為這能使一家保險公司以一定資本為基礎,迅速增加賬面資產。然而,如果再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這種策略就不可行了。保險公司的債務將會迅速積累,而它只剩下有限的收入可用于賠償(因為它已將許多保費收入轉讓給再保險公司)。過度依賴再保險是Mission保險公司于1985年破產的主要因素。同樣的,削弱再保險也是危險的:以Drake保險公司為例,該公司是英國二十大汽車保險公司之一,因保費過低和缺乏再保險于2000年破產。
第五,無法預料的索賠。突發的單一事件會引發大量的索賠,美國世貿中心受襲事件是一個例子。另一方面,破產也可能是由于同一原因引致大量索賠導致的。例子之一是石棉官司。從接觸石棉到疾病發作的時間差比較長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準確估計目前及未來的總索賠額。與石棉疾病相關的索賠已迫使許多保險公司破產。
發達國家都建立了保險保障制度
由于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有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它的破產、清算不同于一般企業,各國都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對此做出規定。
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韓國、日本以及中國臺灣地區,都已建立了保險保障制度。通俗地說,當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撤銷,其有效資產無法全額履行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就是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保險保障基金因此被稱為保單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網。
美國對保險人償付能力進行監管是州監管部門的職責,各州保證基金體系自1982年普及,所有在某一州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必須是該州保證基金協會的成員。保險公司破產時,是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的,保障程度因州而異。財產/責任保險通常規定一個免賠額(一般為100美元),超過免賠額的部分由保證基金支付,每項索賠的限額一般為30萬美元,也有些州規定雇員補償保險沒有最高限額限制。人壽/健康保險一般規定死亡保險金給付不超過30萬美元,健康保險及年金的給付不得超過10萬美元。
英國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保單持有人保護法》,根據該法,保單持有人保護委員會(The 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Board,PPB)為破產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提供財務上的保障。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頒布后,英國開始實行統一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對所有因金融機構喪失償付能力遭受損失的消費者提供一站式(one-stop shop)的補償服務,PPB的工作從此為FSCS所替代。在賠償方面,保單持有人所獲得的最高賠償數額取決于其持有保單的類型,1975年-2000年,PPB共賠償34586萬英鎊,其中強制性保險(如汽車和雇主責任)的賠償程度為100%,其他為90%。2000年英國FSCS實施后對非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限額稍作了調整,規定保單持有人索賠額在2000英鎊以內的可獲得100%的賠償,2000英鎊以上部分獲得90%的賠償。
加拿大設補償公司
保護投保人利益
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加拿大保險業建立了補償公司。補償公司設立于1988年,從1989年開始運行,是為防止因保險公司破產致使被保險人無法獲得保障而專門設立的非贏利性質的公司。
由于在壽險領域,加拿大有性質相同的保險保障體系,所以,補償公司只對加拿大的非國有財險公司提供保護。對于經營意外險和疾病險的保險公司,如果它同時經營財產險,那么它屬于補償公司的保護范圍;如果它只經營這兩個險種,或者同時經營壽險,那么它只能參加壽險業的保護體系。
加拿大所有的非國有財險公司都是補償公司的會員單位。并且,所有財險公司都不能退出該計劃,補償公司也不能取消任何保險公司的會員資格。
一旦某個會員公司進入了清算的法律階段,補償公司開始承擔責任,原公司的所有保險合同都將轉移給補償公司,由該公司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或退還未到期的保費。保險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補償公司將派出顧問參加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組,對破產公司進行清算。
GISCO破產案是一個典型的破產清算案例。
GISCO是一個只在加拿大魁北克地區開展業務的地區性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企業財產險和責任險。由于發生財務困難,該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2000年6月5日,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依據聯邦《公司改組和重組法》判定GISCO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補償公司也隨之派出相關人員進行督察。
該公司主席阿里克謝·肯尼迪表示,要積極配合清算組的工作,確定每個保單的未到期保費和每筆賠款的金額。財產及意外保險補償公司發表公告,所有GISCO的被保險人,都可以到財產及意外保險補償公司申請相應權益。由于GISCO公司被清算,大約5500個保單的保險責任需要由補償公司承擔。凡是在清算之日45天內,也就是2000年7月20日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補償公司對其進行保險賠償;凡是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補償公司退還未到期保費。
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建立了保險保障制度。通俗地說,當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撤銷,其有效資產無法全額履行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保險保障基金因此被稱為保單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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