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影視:公告-代子公司香港得利公告資金貸與餘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5 20:10
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99/03/25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上海泰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726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1245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0.51
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5.其他應敘明事項:
資金貸與金額並無新增,因母公司淨值下降,故超過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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