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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關於部分董事受到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景河、董事鄒來昌(兼任本公司常務副總裁及紫金山金銅礦礦長)于2010年12月27日分別收到福建省環境保護廳下發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閩環罰字[2010]6號)及《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閩環罰字[2010]7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經調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先後兩次發生含銅酸性溶液滲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3,187.71萬元。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99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細化標準,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陳景河罰款人民幣七十萬五千九百九十七元;

對鄒來昌罰款人民幣四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八元。

本公司董事會提醒投資者及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須謹慎行事。

本公告乃本公司自愿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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