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創投投資中小企業可豁免轉持義務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已實施國有股轉持的,可申請回撥。
據中國證券報10月27日報道,財政部26日消息,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等四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已實施國有股轉持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國有股回撥申請。
通知明確,未上市中小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上述條件按照國有創投機構和國有創投引導基金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模確定。
中證登公司在收到國有股回撥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將已轉持國有股,由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變更登記到國有創投機構或國有創投引導基金開設的股票賬戶。
通知表示,豁免措施旨在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目標的實現。
根據此前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民生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峰認為,中小企業的股權穩定性和可靠性不如成熟的大企業,“剝離”這部分股權有利于降低社保基金的管理難度,縮小社保基金資產值的波動幅度。對于豁免政策對市場的影響,李峰認為,回撥的股份可能在短期內增加市場的減持壓力,但由于回撥股份市值不大,對市場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毛崇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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