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著作權保險品種成為版權交易減震器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日,我國首個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產品——《著作權保證保險》由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達財險”)和北京東方雍和國際版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國際版權交易中心”)聯合推出。《著作權保證保險》怎樣化解著作權瑕疵給版權交易所帶來的風險?在版權交易中怎樣保障權利人的利益?著作權保險未來的發展怎樣?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走訪了信達財險公司,并對信達財險財產險管理部的副總經理陳剛做了專訪。
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視頻、網絡閱讀、音樂、電子書等的版權交易領域,都成為版權侵權的重災區。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版權交易市場盜版版權為數不少,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著作權侵權案件占到幾乎一半。在版權交易中,由于著作權瑕疵所帶來的版權糾紛不勝枚舉。
化解版權交易風險
據陳剛介紹,《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的功能是化解著作權瑕疵給有關交易方帶來的風險。所謂的著作權瑕疵,指的是假的或是不完整的著作權。“由于著作權很難通過其占有狀態判斷實際權利人,而登記制度在法律上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受讓方和轉讓方信息不對稱,受讓方很難弄清著作權權屬的狀態。因此,產生了著作權瑕疵。”陳剛解釋說。有了《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的介入,這種著作權瑕疵導致的風險就可以轉移給保險公司,一旦購買方遭致侵權索賠,保險公司可以代其向著作權實際持有人賠償。這樣就可以化解著作權瑕疵,縮短了交易周期、減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成功率。
據介紹,《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是知識產權侵權保險的一種。“上傳音樂、視頻的網站、下載彩信彩鈴的手機運營商、傳播影視作品的電視臺及電影院等的版權交易保險都屬于該保險的業務范疇。”陳剛說。該保險所保護的主體范圍僅限于著作權交易的雙方,是以被保險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承保范圍是當被保險人被訴侵權時為其提供法律辯護的資金和被判承擔賠償責任時所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與賠償限額,也就是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最大責任、著作權種類、交易雙方、交易量大小等因素有關。“結合目前國內相關的司法實踐,信達財險選取著作權的交易金額作為賠償限額的確定標準。保險費按照賠償限額一定的百分比確定。”陳剛介紹說。
與其他的保險產品一樣,除了常見的除外責任約定之外,陳剛還例舉了這款保險產品的其它除外責任:“受讓方/被許可方的違約行為;交易之前存在的索賠;依據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行為;由于轉讓方/許可方原因導致受讓方/被許可方無法使用的著作權造成的損失;召回、銷毀著作權載體,或其他為消除影響所支付的費用;任何與著作權人身權有關的索賠等等。”
文化產業要引入保險機制
在采訪中,陳剛提到了9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下稱“94號文件”),文件中提出要進一步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他介紹說,開發《著作權保證保險》這個產品并不是因為94號文件的出臺,僅是時間上的巧合,在文件出臺之前信達財險就已經開始運作這個產品,“但94號文件的出臺也加快了這個保險產品的推出。”陳剛談到。下一步,信達財險準備借助94號文件出臺的契機,在接下來的產品開發中,在文化產業特別是圍繞著作權的相關責任確權(即權屬責任認定)、確價(即版權價格評估)等方面開發系列保險產品。
陳剛坦言,目前,著作權保證保險的市場前景不是很明朗。由于信達財險是國內第一家推出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沒有成熟的經驗及可以借鑒的實例,因此,目前只是在產品推廣的探索階段。著作權保證保險的市場前景,需要在產品的推廣過程和發展過程中進行探索才能得出結論,信達財險的著作權保證保險業務也會根據產品的發展做出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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