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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第四次提請審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昨日,歷經三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第四次被提請審議。

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三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相關分析稱四審通過該法的可能性較大。

自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每一次立法進程都備受公眾關注和爭議。此次審議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未滿15年領取時的轉移接續方法、異地就醫結算機制的建立、社保基金運營規范、信息安全保密、外國人參保等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四審稿取消了三審稿中關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出于體現社會公平和“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人保部提出“對于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


面對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問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為保障基金安全,防止有人利用社保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分散的特點違規操作,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草案四審稿同時涉及了對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對社會保險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權較多,操作性不強,建議立法要給今后的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草案可以規定得原則一些。

對于三審稿遺留的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實行不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不明等問題,四審稿仍未有明確規定。公眾對以上問題的解決抱有頗大期待,認為一部完善的社會保險法應對這些遺留問題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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