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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增列農育權 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2010-12-23 22:40


兩岸網台北12月23日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第56條及第64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增列「農育權」及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

內政部表示,「平均地權條例」於民國 43年間公布施行,其間歷經17次修正。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有不符該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


內政部指出,為符合此兩公約的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同時為健全房屋市場、核實反應土地持有成本及確保房屋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修正公告地價為每年重新規定一次,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第56條及第64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刪除現行條文第6條有關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應行償付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土地,採取搭發土地債券規定。刪除反對重劃計畫意見,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規定。

另外,配合民法物權編增訂「農育權」,增列「農育權」及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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