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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征詢火災賠償律師建議勿堵司法途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19 09:53


據新華社消息,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一高層建筑發生重大火災,各保險機構紛紛啟動緊急預案,第一時間確認核實客戶信息,投入災后理賠工作。

18日,上海市和靜安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密集向法律界人士征求關于本次“11·15”特大火災賠償問題的法律意見。

主流法律意見認為,首先需要確認事故責任主體和賠償主體。

根據本報記者獲得的靜安建設總公司和上海佳藝之間的分包合同第9.2條,由于乙方(上海佳藝)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者火災事故,乙方應該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損失。


但由于本次涉及事故責任的總包方、分包方等都是國有獨資企業,且后者是前者的全資子公司,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冬律師認為,在這個格式合同之外,可以一并把靜安建總確立為賠償主體。吳冬律師進一步提議,由于在中國國情下,國有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所有者代理關系,前者的負責人是后者任命,亦可以由政府作為賠償主體。

相關律師舉例稱,此次事故和“樓脆脆”事件有性質上的不同,樓脆脆事件的責任主體是民企,所以相關賠償由開發商自行承擔,閔行區政府并未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本次事件的責任主體是國企,應該由靜安區政府、國資委和相關國企共同承擔責任。

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張培鴻律師認為,賠償數額的認定應該建立在對事故責任更清晰的鑒別之上,其中針對死難者撫恤因為有天災和人禍的因素,在賠償數額上應該充分考慮這一點。他還認為,任何的公開問責都應該作為賠償主體的認定要素,比如消防責任和項目決策責任等。

有律師指出,事故原因中提及了保溫材料的問題,可以把這個問題和法律賠償結合。至于是否涉及國家賠償問題,由于目前的事故責任不是個體,更多是項目管理問題,可能并不適用。

由于本次的死傷者中包括了不同戶籍,以及一些職業身份者比如保姆和施工操作人員,涉及的法律責任比較復雜。吳冬律師認為,必須要進行同等賠償,且保姆還可以要求雇主賠償,施工員工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等。對于傷者,還涉及精神賠償問題等。

有律師建議,可以借鑒美國BP石油的賠償機制,由知名律師擔任賠償委員會的負責人,與所有受害者談一攬子賠償方式,并讓渡受害者的索賠權,統一由政府再跟BP集團進行法律賠償的司法訴訟。

相關律師對于目前保險公司的保單上的“責任免除條款”表示憂慮。因為此工程本身是經過了違法的層層轉包,以及發生了亂丟煙蒂等違法操作問題,如果嚴格要按保單的條款賠償,很可能保險公司可以得到責任免除,從而使得受害者的索賠權利得不到保障。”

據悉,目前靜安區政府已經讓下屬委辦局一對一負責死亡家庭的安撫和善后工作,并用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為標準,選擇了從事法律援助的律師。所有律師都希望不要把司法救濟的路堵上,相關的訴訟有利于事件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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