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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險有現金價值,為你解析退保的損失有多大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24 09:39


2006年1月25日,劉先生通過保險代理人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款終身壽險產品,合同規定保額2萬元,年繳保險費1080元,繳費期限為20年,現已繳納4年,共計4032元。今年3月底,劉先生因為經濟原因,決定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答復是,按該款終身壽險產品現金價值表的標準,退還保費為2600元。劉先生不解,明明向保險全額支付了前期保險金額和滯納金,保險代理人當初不是承諾“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嗎?要回答劉先生的疑惑,就需要從壽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談起。

什么是保單現金價值

保單的現金價值指投保人要求解約或者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返還給投保人的實際金額。保單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或“退保價值”。因為在保單生效后,前期多繳的保費連同其產生的利息累計后便形成了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險人的必要費用(如制單費、運營費等管理費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在解約退保時,保險人應當將這部分價值返還給投保人。故而,現金價值又叫不喪失價值或者不喪失的賠償權。

通俗一點說,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壽險保單所特有的,對于投保人長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計提補貼,這樣就相當于銀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時,雖然損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較之當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樣,只不過在繳費之前就已對每一年份的退保時所得的返還保費都進行了精確的約定。


劉先生2000年給兒子投保了一份保額為10萬元某人壽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當時孩子22歲,年繳保費1980元,20年繳完(即39600元)。最初幾年由于保險公司需要扣除傭金、保單管理費等,保單的現金價值低于其所繳保費。到第十七年,所繳保險費和當時的現金價值相當,如果劉先生想退保就可以拿回相當于自己所繳保費的現金價值。在十七年之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就高于投保人所繳的保費。

哪些保險有現金價值

首先要準確理解和吃透保單的現金價值的含義。

一般意義上的現金價值是指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獨有的。一般來說,兩全保險、終身壽險、一年以上的定期壽險、養老保險、萬能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等,保險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單相應就開始具有現金價值,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越高。像短期意外險、定期壽險、健康險和家財險一般不具有現金價值由于沒有現金價值,或者現金價值很低。

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相應越高。

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在該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保費+剩余保費所生利息。

由于長期壽險產品前期扣除的各項費用較多,一般情況下,保單生效最少兩年以后才具有現金價值,繳費不滿兩年的,保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情況下幾乎為零,一般投保人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相應越高。

換種說法可能更好理解一點。即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和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在各保單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勻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會降低一些,以后則逐年降低,并穩定下來。如果采用分期繳費,保險公司在第一個保單年度的管理費用開支加上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及承擔保險責任所需的純保費,往往接近甚至超過當年所收的保費(依不同產品而不同),這樣保險公司對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內退保的,有可能無退保金,也就是保單未產生現金價值;對于第二個保單年度內退保有可能給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無退保金給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繳納一次保費,在第二個保單年度的上半年,尚未繳足兩年保費),也就是保單仍未產生現金價值。

分清保費年限和合同期限

從中國《保險法》的規定看,繳足兩年以上保費的壽險保單,已產生現金價值,若退保,保險公司應退還保單現金價值。繳足兩年以上保費與合同成立兩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設某壽險保單于2007年1月1日簽發,保險期間10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兩年,若采用一次繳清保費(躉繳)方式,于2007年1月1日繳清,當時即已繳足兩年以上保費,產生保單現金價值;若采用年繳保費方式,2007年1月1日繳納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繳納,即已繳足兩年保費,產生保單現金價值;若采用月繳保費方式,每月1日繳納,2008年12月1日繳足兩年保費,產生保單現金價值。壽險合同解除(退保)時,保險公司應退還保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兩年保費的,保險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費。

一句話,保單現金價值可以多于或少于投保人己繳納的保費,關鍵取決于保險費、預定利率、投資收益率、保險險種、生產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還包括分紅保險的分紅率、意外事故發生率、殘疾發生率、疾病發生率以及公司的營業費用率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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