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勝訴之后再上訴并提示風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盡管與中信信托重組事宜久拖未決,同時與信達資產的擔保糾紛尚未平息,停牌逾兩月的安信信托仍是新聞的制造者。日前,一紙上訴公告再次讓安信信托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由于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以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為代表的原告方已于日前決定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此案勝訴方的安信信托卻也再次提起了上訴。一份判決讓原被告雙方均不滿意,而這種奇怪的現象已不只一次在安信信托身上發生了。安信信托對此給出的理由則是“公司對一審判決關于信托合同效力認定內容仍存在異議”。
對于勝敗訴雙方均不滿意而提起上訴的怪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經過兩次審理后勝訴一方(安信信托)仍不滿意,這一情況確實很少見。
“安信信托之所以一直強調要求判決信托合同效力對自己有利,除了其在第一次上訴中表達的光大銀行太原分行惡意串通情節未被法院認定外,估計也想將此判決類推至其它案件上面。”宋一欣指出。
6年前的一項信托計劃失敗,不但未因上海靜安區法院的再次判決而偃旗息鼓,反卻因原被告雙方集體上訴而更加一波三折。
2004年11月份,安信信托推出《河南新陵公路貸款信托計劃》,該計劃資金規模8000萬元人民幣,貸款年利率為7.1%,期限不超過3年。同年,太原東閣及太原威廉兩公司與安信信托簽訂該公路的信托合同,分別將兩筆4000萬元信托資金交付公司作為信托財產。隨后,個人投資者張玲娟也在簽屬相關合同后將1000萬元信托資金交付公司用于購買新陵公路建設項目公司股權。然而,就是這份信托計劃,卻給安信信托帶來了無盡麻煩。
2007年9月,新陵公路信托項目計劃到期后,信托資金使用人已嚴重資不抵債,公路項目也被迫停建。因投資信托計劃失敗,太原東閣等三原告以安信信托違背信托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有嚴重過錯為由,于去年集體將安信信托告上法院。其中,太原東閣及太原威廉兩公司要求退還信托財產的損失本金及利息各4401.53萬元;張玲娟索賠本金及利息1054.73萬元,三原告要求退還金額共計高達9000余萬元。
歷時一年零四個月之久,安信信托終于在2009年6月等來了靜安區法院判決太原東閣公司、太原威廉公司、張玲娟與安信信托簽訂的《河南新陵公路貸款資金信托合同》無效的通知。然而,法院的判決卻未能讓雙方任何一方感到滿意,形成了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均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訴的局面。安信信托當時給出的上訴原因,則是認為其在原審中提出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系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與太原威廉公司及太原東閣公司惡意串通,損害了公司利益,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但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這一理由既未作出認定,也未予以明確。同時,這一糾紛也隨著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的加入,從而變得愈演愈烈。
經上海市二中院將此案發回靜安區法院繼續審理后,今年7月再出結果。安信信托公告披露,靜安區人民法院關于太原市東閣服務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業策劃設計有限公司、張玲娟以及第三人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訴公司信托糾紛案,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對于此判決,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等一方均因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狀,要求改判安信信托賠償總計9000萬元的損失本金及利息。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作為勝訴一方的安信信托也對此判決提出了上訴,其在表示尊重一審關于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的同時,也因對一審判決關于信托合同效力認定內容仍存在異議,也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了上訴。
一紙判決,勝敗訴雙方均提出上訴,這一奇怪現象已不是一次發生在安信信托身上。早在今年4月,安信信托與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等雙方就針對靜安區法院的判決結果提出過上訴。
由于此番原被告雙方再次雙雙提起上訴,本次訴訟距離正式結案尚需時間。而原審中太原東閣等三方聯合向安信信托索賠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內的各項損失近億元的請求,在訴訟未有最終結果時,也沒有任何進展。對此,安信信托表示 ,由于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的本期利潤的影響程度,公司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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