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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未繳社會保險只能補償,補償標準應按相關法規條款執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21 13:23


7月13日,原西城法院對某出版社職工高女士訴原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案作出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只能補償不能補繳的規定,做出了不予受理高女士補繳養老保險待遇申請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法駁回了高女士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出版社表示同意依據相關政策給予高女士一次性經濟補償。

現年50歲的高女士自1997年1月開始在北京一國字頭出版社工作至今。高女士原為農業戶口,2009年9月轉為非農業戶口。2006年11月,出版社開始為高女士繳納養老保險。

2010年年初,高女士要求出版社為她補繳1999年6月1日至2006年10月的養老保險,后單位表示同意。不料在辦理手續時,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不能辦理,理由是依據目前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只能對農民工進行補償,而不能補繳。

出版社未及時為高女士繳納養老保險,后同意補繳,為什么被原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拒絕呢?原因在于目前按相關規定,農民工未繳納社會保險,事后單位只能對其補償,而不能補繳。


原北京市勞動局京勞險發(1999)99號文件《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招用農民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手續。同時第22條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2001年出臺的《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亦規定用人單位應自招用農民工之月起,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同時第十五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

以上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保險,只能對其補償,而不能補繳。因此農民工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時刻監督單位及時為自己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以免重蹈高女士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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