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有價證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7 18:00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7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進行私募
3.私募股數:於普通股不超過50,000,000股額度內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依據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作為本次私募
普通股定價參考依據,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之普通股交付日
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取得之資金將使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新產
品研發,以提昇營業規模及經營績效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條件、發行
辦法及其他事項,如因法令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意見修正或市場狀況變化時
或未盡事宜,而有變更之需要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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