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科技關連交易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提述北京同仁堂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就其關連交易所刊發之公布(“公布”)。除非文義另有指定,本文所用之辭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宣布,同仁堂香港、同仁堂股份與本公司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簽訂一份同意函。據此,同仁堂香港、同仁堂股份及本公司一致同意,股權轉讓協議I及股權轉讓協議II的完成應:(1)為互為條件; 及(2)彼此在同一時間進行。
除上述披露外,董事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條款及條件無其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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