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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將受到約束,該辦法將從11月13日起施行。
據北京晚報10月21日報道,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本活動解釋權歸商家所有”,11月13日起,如果商家再拿出這樣的不平等霸王條款,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
國家工商總局20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的部分條款,約束的正是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該辦法將從11月13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當事人違反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在《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出臺之后,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并且有了具體罰則,這將有效打擊一些商家的霸王氣焰。
經營者不得免除的責任
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經營者不得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的權利
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等
(鄒光連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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