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新規劃定人身保險服務底線
鉅亨網新聞中心
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全面規范了開展人身保險業務中電話服務、新單受理、客戶回訪、合同保全、理賠服務及投訴處理等各個環節的基本服務標準。
《服務規定》的起草工作于2008年3月啟動,成立了由部分保監局、保險公司組成的課題組。起草過程中正值保險法修訂,為確保與保險法的銜接,此次頒布的《服務規定》根據修訂后的保險法對《服務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規范。
保監會負責人表示,《服務規定》的出臺將統一和規范人身保險的服務活動,強化保險公司在提升服務方面的責任,從而提升服務水平,解決理賠難的問題。
據該負責人稱,《服務規定》主要是對一些程序和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而言,一是對投保和保全資料的補正要求在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或申請人,避免客戶來回奔波;二是規范了核保過程中體檢、生存調查和保單制作等程序。需要體檢、生存調查的,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保人,并在收到相應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核保結果,同意承保的還應當完成合同制作和送達;不需要體檢或生存調查并同意承保的,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制作和送達;三是明確了保險公司對索賠進行核定的時限,并規范了拒賠、保險金給付等程序。如無合同約定一般5個工作日、情形復雜的30個工作日對索賠進行核定;拒賠應在做出核定后3日內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在保險金給付方面如無約定,應在達成協議后10日內給付保險金;四是對于委托領取保險金金額超過1000元的業務,要求將辦理結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本人,確保權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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