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股份於其他海外監管市場發布的公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2)條的規定而發表。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將由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附屬公司,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國境內發布。
證券代碼:600970 證券簡稱:中材國際 公告編號:臨2010-038
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情況,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及出席情況
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0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北路16號中材國際大廈7層會議室以現場方式召開,會議由董事會召集。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481,091,704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 63.37 %。董事長王偉,董事會秘書蔣中文,監事趙紅、陸洋、曹玲,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公司董事長王偉先生主持。
二、提案審議情況
與會股東認真審議了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以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子公司與寧夏賽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關聯交易的議案》
公司關聯股東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對本議案的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票 158,686,691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100%。反對票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0%。棄權票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0%。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會議經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范朝霞律師、王晨龍律師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見證意見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和股東簽字確認的公司201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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