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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TC限制能源交易商持倉對抑制投機作用有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14日建議限制能源市場上交易商所持頭寸規模,建議正在咨詢公眾意見,國會將在公眾咨詢期結束后決定是否批準該建議,分析師認為CFTC限制交易商持倉對抑制投機作用有限。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14日提出建議,嚴格限制能源市場上交易商能持有頭寸的規模,但為大型金融對沖機構提供了有限的豁免。這項期待已久的建議是奧巴馬政府力推的金融市場監管改革的一部分,建議適用于是在兩大交易所,紐約商業期貨交易所(NYMEX)和洲際交易所(ICE)交易的四種成交最為活躍的能源合約--原油、汽油、取暖油和天然氣合約。此項建議目前正在咨詢公眾意見,國會將在90天的公眾咨詢期結束后決定是否批準該建議。如果該建議實施,據稱可能只會影響10家最大的倉位持有者。


2008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調查結果顯示投機交易已然成為市場的主體。CFTC稱,在NYMEX(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紐約商業交易所)WTI原油期貨交易中,投機交易的持倉量約占70%;而這一數據在2000年只有37%。CFTC建議限制能源市場上交易商所持頭寸規模,其目的在于縮減市場投機規模,抑制投機資金對市場的沖擊。

分析師認為CFTC限制能源交易商持倉對抑制投機作用有限,首先,只要市場存在不透明的交易渠道,對于任何監管機構來說,要保證公平的交易環境很難。影響最大的10家倉位持有者,可能會繞過CFTC的報告制度,增加市場的不透明度。由于CFTC只監管美國境內公開的交易所市場,而非公開的市場卻可能是投機者更大的天堂。

其次,如果CFTC對原油期貨市場采取頭寸限制措施,可能將會把這些交易更多地推向不透明的掉期交易市場。如果對沖基金等與銀行簽訂掉期合約,然后銀行對這一風險敞口在交易所進行套保,該銀行可以將自己的頭寸定義為“商業”頭寸,即非投機頭寸。而如果對沖基金自己在交易所直接交易,則其頭寸會被稱為 “非商業”頭寸,即投機頭寸。因此,針對投機者進行持倉限制,實際上對減少投機的作用微乎其微,因為這些投機者可以通過OTC市場來規避這些限制。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如果只是限制能源市場上交易商所持頭寸規模,并不能解決原油期貨市場投機的根本問題,反而只會將問題隱蔽化,從而使市場更加難以監管。

(肖龍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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