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證券: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本公司臨時管理人事,本公司特此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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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16
2.公司名稱: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本公司臨時管理人事,本公司特此嚴正聲
明如下:
一、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依此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為聲請選任
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要件。且前開法文所稱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係
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
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
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者方屬之,亦有該條
項立法理由可稽。
二、然而,本公司98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改選第八屆董事、監察人,雖開發金控對選舉
結果不服,對本公司提起確認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訟,惟無
論本公司所公告當選之董事、監察人抑或開發金控當選之董事、監察人孰者為合
法,本公司存在合法之董事會殆屬不爭之事實,要無「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
權」之情事,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仍裁定選任本公司臨時管理人,實難謂合於前
揭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再者,本公司自98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改選第八
屆董事、監察人以來,經營一切正常,獲利更屬斐然,並無公司業務停頓致影響
股東權益之情事,顯見法院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介入本公司經營之必要。準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選任本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裁定,不合法亦不合理。對此違法之
裁定,本公司業已提起抗告,盼高等法院能導正廢棄此不法裁定,以維本公司全
體員工與廣大股東之合法權益。
三、本公司身為二次金改受害者,營運屢受外力不當干預,迄今仍飽受非法惡意併購
之苦。涉案人士雖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但發動併購之開發金控仍
持續其併購策略,意圖坐享其以不法手段獲致之利益。而甚囂塵上之「假外資」
案,迄今仍無具體偵查結果,本公司遭非法惡意併購之真相遲遲未能全面揭開。
尤有甚者,邇近屢有媒體為不實報導,例如報導本公司涉及協助PEMG集團透過銀
行吸金200億元云云,此等報導亦造成本公司嚴重之傷害。然而,在本公司艱苦抵
禦不法併購之際,法院不僅未能發揮導正不法併購存續現狀之司法機能,猶作成
選任本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錯誤裁定,誠屬至憾。
四、本公司以二次金改受害者之身分誠摯呼籲:懇請抗告法院儘速廢棄違法之裁定,
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之臨時管理人,於本公司抗告確定前,不應接管或
介入本公司之經營,尤其不能重新改選董監事,以免影響開發金控與本公司間確
認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訴訟之實體最後判決結果,甚至藉此不當
協助開發金控非法入主本公司。本公司更期待政府督促相關單位積極依法作為,
導正不法併購存續現狀,以回復國人信心,以免本公司遭如此不法併購之荒謬結
果,成為臺灣金融史上永難磨滅的汙點。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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