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追擊】佛山照明不確定“內幕交易”,司法部分介入才是硬道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因涉嫌內幕交易,佛山照明(000541-CN)近期可謂麻煩不段。先是按深交所要求,對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自查了一番,稱不存在內幕交易。原以為此事或已了結,無奈9月3日再次收到深交所關注函,稱發現有個別交易對方人員在交易敏感期買賣公司股票,公司無奈再次進行了核查。經過23天的核查,今天公司公布了核實結果,稱內幕交易不能確定。或許公眾對於這個核查結果不甚滿意,但市場似乎不然,今天公司股價再次逆市漲停。
深交所資料顯示,交易標的合肥鋰鑫能源董事長方清在7月12日與13日敏感期內買入了2萬股佛山照明,並於7月27日賣出1萬股,獲利10150元;青海威力新能源的法人代表霍廣作本人及親屬亦在7月22日前後有過公司股票交易。對此,佛山照明核查結果公告表示,合肥鋰鑫能源董事長方清並未在交易對手方列出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中,方清在回復的說明文件中亦聲稱︰“以上股票交易屬於正常交易行為,絕無知曉任何內幕信息。”;而青海威力新能源法人代表霍廣作則在聲明中稱︰“有關我本人的股票買賣是憑自己的判斷和關注行業曲線和市場波動而進行買賣,根本不涉及到內幕交易,也沒有任何人傳遞給我內部消息讓我買賣股票。”最終核查的結論是,內幕交易不能確定。公眾或許只能無耐的接受這個結果,畢竟公司自查的約束力有限。
不過,據新刑法典第180條規定,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是指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包括︰(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顯然,上述人員是否構成內幕交易關鍵在於是否有直接證據證明其“利用”了內幕消息。同時應該指出的,以近期佛山照明異常的情況來看,放巨量大幅度上漲非幾個或許涉及內幕交易的“小散”可為,幕後或隱藏有更大的“魚”,而捉大魚,相信非證監、公安部門介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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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21,3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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