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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宏易精密:更正本公司對前任董事長及其胞兄提起刑事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2-14 13:46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原告)、張水金(被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498號,樂股。

2.事實發生日:99/1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於擔任董事長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31日

第十屆第十八次會議改選董事長後解任董事長一職〉,主導「違法投資其兄長掌控之

圓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事,因涉違背本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內部控制及經理部門之

意見」、「違法授信圓城公司乙案,完全無視本公司內控制度之明文規範,導致本公

司受有授信風險損害」及「前董事長及其兄長盜領本公司大陸子公司『威鉅電腦配件

(蘇州)有限公司』鉅額薪資乙案」等,導致本公司受有重大損害,明顯觸犯刑法第214

、336、342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偽造文書、背信、侵占罪嫌。二、該案原

由本公司前任監察人(現已為本公司董事長)於民國99年10月5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惟於該案民國99年11月24日庭訊時,亦已追加本公司為告訴人

並經載明於訊問筆錄在案〕。三、本公司因上開案件可能遭受之損失及可能獲取之賠

償金額,須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是否起訴及起訴之內容而定,始

能判斷,為保障本公司之時效利益,本公司最遲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對前董事長及其

兄長等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另於向前董事長及其兄長等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前,為保障

將來之強制執行並避免債務人脫產,本公司在考量可負擔之擔保金提供情況下,對前

董事長及其兄長等提起假扣押之聲請。四、本公司起訴後,案件即交由法院依法辦理

,亦不影響本公司財務業務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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