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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保險業持股超過10% 需向金管會申報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兩岸網台北2月11日報導 行政院院會通過,金管會擬具保險法修正草案,草案中修訂,未來保險業股東不能借用迂迴間接方法,規避保險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規定,持股超過10%就必須和金管會申報。

金管會表示,為落實主管機關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監理,並為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方法,規避保險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規範,爰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修正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及第171條之2草案。


金管會表示,修正後可建立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審核管理機制。草案中明定,股東持股超過15%、25%或50%,即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持股並包括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等方法所持有股份;及其申請核准應遵行事項授權規定。

金管會解釋,也就是持股總數超過 10%者,自持有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10%後,累積增減超過1個百分點者,也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金管會同時增訂同一關係人等定義及其範圍,以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方法,規避本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規範。草案中並明定,不計入保險業股份之情形。

此外,金管會還增訂,保險業股東持股違反第139條之1的相關處罰,草案中明定,持有超過一定比率之保險業股份,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核准及違反相關授權法令規定等罰則。(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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