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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董事的責任

鉅亨網新聞中心

百年老店貝爾斯登告急的時候,公司一把手、一位80多歲的老英雄卻遠在外地打橋牌。很多股東義憤填膺:公司坐困愁城,高管卻在外面逍遙快活,公理何在?其實,老先生倒并非貪圖享受。如果他回現場指揮救災,對他也有風險,而且風險更大。公司到了最危急的關頭,慌不擇路,難免有違法、違規之舉。如果親臨現場指揮出了問題,老先生豈不是要負責?想推都推不掉。兩個選擇都不盡如人意,那當然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了。

公司主要高管,通常也是公司董事,筆者在下文中“高管”與“董事”兩詞通用,除非說明是“獨立董事”。美國法律對公司董事的要求很低。公司出事時,只要公司高管不是在“天上人間”吃花酒,問題都不大。即便是在“天上人間”吃花酒,估計問題也不大,善解人意的法官也會網開一面。

關于公司高管的責任,各國法律大同小異,至少是其他各國向美國看齊,參照美國的公司法制定各自的相關法律。按照美國公司法,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責任主要有兩條:注意責任(duty of care)和忠誠責任(duty of loyalty)。注意責任是侵權法的概念,指一般審慎的人在管理自己重大事務時所行使的合理注意。美國公司法下關于高管的規定也被引進中國的公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措辭不盡相同,但意思大致相同。

注意責任標準很重要。舉例說,如果在“天上人間”邊吃花酒邊做公司的決定的公司高管很多,那么高管這樣做,注意責任上并沒有問題。


華爾街有些高管標榜自己很勤勉,事必躬親,定期查看各部門和下屬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出問題固然好,可以論功行賞,但公司出了問題,事必躬親的高管便難逃其咎,無法一推三不知,而逃避責任的最好辦法是一推三不知。

董事搞垮一個公司,法官似乎并不深究,但是若是搞好一家公司,那倒是有可能惹來麻煩。并購業務中待價而沽的目標公司,應該辦的不會太差。但如果涉及并購業務,目標公司高管的注意責任標準就高了,成了信托責任,即升級版的注意責任。信托責任(fiduciary duty)也稱受托人責任,指公司高管最大限度地為公司和公司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具體到并購業務中的目標公司的高管,就必須將本公司賣個最好的價格。

價高價低,是一個比較主觀的看法。所以公司高管就從公司外請來一批賢達擔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也叫非執行董事或獨立董事。董事會表決時,如果獨立董事批準收購價格,那么董事會的決定更加合理,董事就沒有過錯的責任。當初,獨立董事是被高管請來保駕護航的,現在卻被炒作成為一支牽制公司高管的生力軍,實在是有些力不從心。

美國公司法是州法,許多原則和規則也見于判例之中,或由判例總結而來。所以美國的公司法,也是法官定下的規矩。信托責任也是如此。但信托責任的適用讓人直觀上不舒服。搞殘一個企業,法官不愿深究。但若是出售公司價格過低,法官倒要來深究。這是什么邏輯呢?美國法官的做法似乎是反邏輯的,也是反直覺的。搞垮公司似乎遠比賤賣公司要嚴重。

除了獨立董事,公司高管還可以求助于商業判斷規則。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指,董事會決策時,只要公司高管事先了解相關情況,而且決策有合理性,則即便決策被證明是錯誤的,董事也沒有過錯責任。總之,堅決反對事后諸葛亮。

就公司并購業務而言,董事責任的簡易推論等式為:董事責任 = 公司法 = 注意責任+忠誠責任 (信托責任)=獨立董事 + 業務判斷規則。

除注意責任之外,董事責任還包括忠誠責任(duty of loyalty)。忠誠責任的要求是,董事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公司的利益。

忠誠責任無處不在。比如,高盛向大學、思想庫和慈善組織捐錢,但有些股東有意見,說是高盛這幾位董事在這些機構擔任要職,似乎有利害沖突。著名大學是接受高盛捐款的大戶,日后雖然不能確保董事的親朋好友可以上名校,但至少董事本人的兒孫只要成績不太差,這些名校的大門對他們是敞開的。給母校捐多了還可以當校董——這在美國是件很體面的事。捐錢多的人還可以讓太太在慈善機構謀個位置——社會名流的象征。有人批評中國沒有慈善的傳統,這恐怕是對美國的慈善有誤解。慈善是什么?不是古代俠客解衣推食,扶危救貧,在美國,慈善是功名,如果不能把利益落到實處,除少數功成名就的苦孩子饋贈母校之外,大多數人是不會愿意捐錢的。

今年高盛召開股東大會時,董事們的慈善事業雖已曝光,但高盛所有的現任董事全部當選連任。喬·格雷戈里曾經是雷曼的總裁兼首席運營官,但有人評論,根據后來揭發出來的問題看,格雷戈里對“自己資助的慈善機構的擔憂甚于對雷曼運營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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