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新:法院裁定宣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指定破產管理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6-11 19:06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11
2.發生緣由:因債權人聲請,本公司已於99年6月11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庭裁定「宣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同時選任「劉志鵬律師、陳丁
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同日,破產管理人已依法接管。
關於債權申報期間,法院裁定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已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本公司將再行公
告及通知各債權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