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七不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0 08:36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于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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