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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次就反壟斷審查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相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商務部公布《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首次就中國反壟斷審查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相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商務部網站7月9日消息,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1號公告,正式公布《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首次就中國反壟斷審查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相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0條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執法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

根據相關規定,商務部在經營者集中進一步審查中可做出三種類型的決定:一是禁止集中的決定,二是不予禁止的決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集中的決定,其中業務剝離就屬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集中中的一種結構救濟行為,是否需要業務剝離的主要標準是集中是否對相關產品市場產生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

暫行規定明確,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找到適當的買方并簽訂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即自行剝離);如果剝離義務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剝離,則由剝離受托人按照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適當的買方,并達成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

暫行規定明確,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出售協議及相關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剝離業務轉移給買方,并完成所有權轉移等相關法律程序。

2009年11月21日,商務部公布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并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暫行規定就是按照《審查辦法》制定的,以規范經營者集中附加資產或業務剝離限制性條件決定的實施,確保資產或業務剝離的順利完成。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在我國公布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集中的決定中,松下收購三洋、輝瑞收購惠氏等案例均涉及業務剝離。在輝瑞收購惠氏一案中,商務部要求輝瑞公司剝離在中國境內(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輝瑞旗下品牌為瑞倍適及瑞倍適-旺的豬支原體肺炎疫苗業務。

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經營者集中附加資產或業務剝離限制性條件決定的實施,確保資產或業務剝離的順利完成,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或業務剝離是指根據商務部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下稱審查決定),負有資產或業務剝離義務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下稱剝離義務人)剝離其部分資產或業務及與之有關的行為(下稱剝離)。

剝離義務人被剝離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稱為剝離業務。

第三條 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找到適當的買方并簽訂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下稱自行剝離);如果剝離義務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剝離,則由剝離受托人按照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適當的買方,并達成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下稱受托剝離)。

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剝離業務轉移給買方,并完成所有權轉移等相關法律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經剝離義務人申請并說明理由,商務部可酌情延長業務轉移的期限。

第四條 剝離義務人應當根據審查決定的要求委托監督受托人,并在受托剝離階段委托剝離受托人。

監督受托人是指受剝離義務人委托,負責對業務剝離進行全程監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剝離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剝離階段,受剝離義務人委托,負責找到適當的買方并達成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商務部做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部提交監督受托人人選,在進入受托剝離階段30日前向商務部提交剝離受托人人選。

第五條 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必須是具有從事受托業務的必要資源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且應獨立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和剝離業務的買方,與其不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可以是相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應當向商務部負責并報告工作。非經商務部同意,剝離義務人不得對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發出指示。

第六條 剝離義務人應當與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職責和義務。

監督受托人應當在自委托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業務剝離完成之日止的期間內履行職責;剝離受托人應當在自委托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受托剝離階段結束之日止的期間內履行職責。非經商務部同意,剝離義務人不得解除、變更與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的委托協議。

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的報酬由剝離義務人支付,報酬數量及其支付方式不得損害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履行受托職責的獨立性及工作效率。

第七條 監督受托人應當在商務部監督下,本著勤勉、盡職的原則,獨立于剝離義務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剝離義務人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并定期向商務部提交監督報告;

(二)對剝離義務人推薦的買方人選、擬簽訂的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等進行評估,并向商務部提交評估報告;

(三)監督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的執行,并定期向商務部提交監督報告;

(四)負責協調剝離義務人與潛在買方就剝離事項產生的爭議,并向商務部報告;

(五)應商務部要求提交其他與業務剝離有關的報告。

監督受托人委托協議中應當明確規定監督受托人的上述職責。

剝離義務人應當對監督受托人履行上述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包括向監督受托人提供剝離業務相關當事方的信息,剝離業務的賬簿和記錄,剝離義務人提供給潛在買方的信息,潛在買方的信息,剝離過程的進展以及監督受托人為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信息和支持等。

潛在買方是指符合本規定第九條所規定的標準,并向剝離義務人提出購買剝離業務意愿的經營者。

未經商務部同意,監督受托人不得向剝離義務人披露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向商務部提交的各種報告。監督受托人應當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八條 剝離受托人應當在商務部監督下,按照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適當的買方并達成出售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

剝離義務人在委托協議中應當給予剝離受托人獨立處理剝離業務的書面授權,并應當為剝離受托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未經商務部同意,剝離受托人不得向剝離義務人披露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的信息;剝離受托人應當向商務部定期報告其履行職責的進展情況,并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九條 剝離業務的買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獨立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與其不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

(二)擁有必要的資源、能力并有意愿維護和發展被剝離業務;

(三)購買剝離業務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

(四)如果購買剝離業務需要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買方應當具備取得其他監管機構批準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 剝離義務人與買方之間簽署的任何協議,包括剝離業務出售協議、過渡期協議等,不得含有與審查決定相違背的條款。

第十一條 商務部將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對剝離義務人提交的監督受托人、剝離受托人、剝離業務買方人選、委托協議和擬簽訂的剝離業務出售協議及相關協議等進行評估,以確保其符合審查決定的要求。商務部在上述評估過程中所用時間不計入剝離期限之內。

商務部應當對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十二條 在剝離完成之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以確保剝離業務的價值:

(一)保持剝離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相互獨立,并以最符合剝離業務利益的方式進行管理;

(二)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對剝離業務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包括聘用被剝離業務的員工,獲得剝離業務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等;

(三)指定專門的管理人,負責管理剝離業務并履行第(一)、(二)項規定的義務。管理人在監督受托人的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任命和更換應得到監督受托人的同意;

(四)確保潛在買方能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獲得有關剝離業務的充分信息,使得潛在買方能夠評估剝離業務的價值、范圍和商業潛力;

(五)根據買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確保剝離業務的順利交接和穩定經營;

(六)向買方及時移交剝離業務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第十三條 《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限制性條件的實施,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杜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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