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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二次金改」判無罪 明顯過於疏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07 14:29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宣判,台北地院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億一千萬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因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等二十一人都獲判無罪。此項無罪判決,有討論處。

首先,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二次金改並非總統職權」,陳水扁即使「介入」金控合併,只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且這些行為的性質和馬英九「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生態溼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等事件,並沒什麼差別。以前述馬英九等事件相比,顯不妥適;二次金改案,扁家有實際收入六億一千萬元—即使合議庭認定無對價關係,唯涉及重大政策改變及金融市場整併的利益;後者僅是單純行政意見,沒有圖利問題,更無金錢給付。又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對二次金改案「親力親為、影響、干預,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合議庭也「承認」,我國長久以來是強勢總統權威統治,獲有多數選票支持的總統,包山包海,無所不管,常有違反憲法的情形。合議庭的矛盾,明顯可見。


所謂總統「職務」到底是什麼?因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討論總統職權,就出現實質上、形式上的兩種認定。依憲法規定,總統該做的事只限於大法官解釋的列舉內容,即國防、外交、兩岸,這是形式上的認定。合議庭採形式認定,認為陳水扁雖有種種干預金控業合併的作為,但都因不屬於總統職務上行為,一筆勾銷。 以形式條文看待貪汙罪的「總統職權」範圍,忽略刑罰的實質目的,明顯過於疏漏。

總統可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可支配各部會人事,對國家重大政策、重要人事任免具有決定權;換言之,總統有「實質的影響力」,不能僅以憲法的形式條文看待。總統的影響範圍絕非只限於狹義的「總統職權」,拿錢「喬事情」,是否屬於職務上的收賄罪?如果僅以憲法的形式條文來解釋,認定不構成職務上的收賄罪,形同放任總統為所欲為。此案的犯罪事實、形態及證據,應屬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或就是屬於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總統的權力運作「權大於責」,在刑事責任上,如忽略總統職權的實際運作範圍,豈非昧於事實? 陳水扁之前遭起訴判刑的四大弊案,有關「總統職權」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官都認為,依「實際情況」應採肯定判斷,並且都判決陳水扁有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本是理所當然。然而,二次金改及扁家洗錢案一審判決以「憲法的形式條文」來解釋,採取特立獨行的見解,這種「法律見解」豈不與現實相去太遠?

對無罪判決,綠營說是「遲來的正義」,藍營則一片譁然,認為等於「只要當總統,就可以A錢」。此案「法律見解」有可受公評之處,見仁見智;「政治見解」則陷入「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孰是孰非?檢方表示將提起上訴,只有靜待更深思熟慮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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