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設:公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9 15:23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章啟光及總經理章啟明。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
2.事實發生日:99/04/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章啟光,總經理章啟明及章民強等原高等法院判決背信
、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4.處理過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
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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