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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設:公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9 15:23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章啟光及總經理章啟明。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

2.事實發生日:99/04/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章啟光,總經理章啟明及章民強等原高等法院判決背信

、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4.處理過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

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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