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改革提速 監管劍指承銷壟斷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的一句“提振股市信心”的話令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驟然提速。
在2012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也明確表示,要完善新股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股票承銷辦法,使新股定價與發行人基本面密切關聯。
繼嚴打內幕交易、對內幕交易零容忍之后,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或將成為2012年改變中國資本市場的關鍵因素。
改良定價機制
改良的荷蘭拍賣制的好處在于,通過強化責任制約,可以避免機構聯手形成壟斷來操縱市場,從而獲得暴利。在改良的制度下,機構參與者用實際認購的價格和數量來對自己的認購行為負責。
管理層的表態引發各方聚焦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并產生多重解讀。其中,“改良式荷蘭拍賣制有望在節后推出”的傳聞在坊間流傳最盛。
春節前,向證監會相關部門求證此事,得到的答復是:目前相關制度改革還在研究之中,是否會借鑒或改良荷蘭拍賣制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消息確認。
截止到目前,關于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具體安排最權威、最新的官方表態來自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
早在第十六屆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朱從玖就對抵制“新股熱”(即偏愛新股、給新股支付較高的價格、炒作新股等現象)開出了藥方。
朱從玖強調,抑制“新股熱”的著力點主要是新股的價格形成機制,這包括新股在一二級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
為此他認為,要增加在新股發行和上市環節的存量股份流通性,考慮用存量股份配售、推動實際控制人之外的股份上市首日可流通等措施,以抑制過度投機新股。在股票定價、承銷等方面,則進一步簡化程序和管制,增強承銷責任約束。
此外,朱從玖認為還要“研究增加機構投資者的認購比例,考慮取消新股網下認購的比例上限,通過加大機構投資者在網下的認購比例,以增加機構在定價時的責任和價格敏感性。”
加大機構投資者網上認購比例也是國際慣例,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可加強議價和抑制過高價格的力量。
此外,在詢價環節,成熟市場的慣例是,在可比公司股價的基礎上,要求折扣,而不是相反去支付更高價格。“在這方面,詢價機構可以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朱從玖稱。
針對市場熱議的新股發行定價模式,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只要市場接受,不違反三公原則,我們不強求,所有人都用同樣的方式來做。如果說發行人和承銷商認為有一種方式能更合理地定出價格,也鼓勵大家創新,多做探討與研究”。
自2009年新股定價取消窗口指導以來,新股發行三高——高定價、高市盈率、高募資現象愈演愈烈。
2009年以來,新股破發逐漸增多,2010年首日破發率約為7%,2011年約為27%。這一結果導致2011年下半年,參與新股申購賬戶數比上半年減少1萬多戶。近日,兩家公司也因參與詢價機構不足而致中止發行。
在詢價環節,成熟市場的慣例是,在可比公司股價的基礎上,要求折扣,而不是去支付更高價格。
抑制“新股熱”
有觀點認為治理“三高”,關鍵在于對現行的詢價機制進行改革,尤其是應加強對保薦機構的監管。證監會將發行制度改革劍指新股的價格形成機制,其實是把板子打在參與詢價環節的機構身上。
早在2011年12月初,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就曾公開稱,基金公司在網下詢價階段,報價存在定價不合理或高估現象。深交所的分析也表明,基金公司詢價對象報價只有26%的比例,在承銷商的估值區間內高于或低于主承銷商估值區間的比例,分別為41%和31%。
針對輿論關注的基金在新股發行中的報價問題,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主任王林在“2012搜狐金融德勝論壇——基金經理人年會”上表示:“我專門跟蹤了2011年發行的250只新股,發現基金公司報價比較理性,沒有明顯高于其他機構者。”
王林還跟蹤了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的、IPO網下詢價報價少于30家機構的6只新股,他發現在參與詢價報價的機構當中,有十個詢價機構在某種意義上是在幫忙報價,存在抬高發行價的可能性。王林稱,上述機構主要集中在證券、保險機構,沒有發現基金公司的參與。
不過,據了解,在新股詢價過程當中,承銷商“拜票”的情況仍然存在。
“他們的目的是為了搞定報價前20%的詢價機構,以確保得到一個比較理想的較高報價區間。”某基金經理透露。
對于各方指責,上海某基金經理辯駁稱:“基金要為自己的選擇與投資負責。我們對新股IPO參與報價本來就不多,即使報的話,偏離(詢價區間)太多的情況也很少,大多數都處于折中的位置。”
“如果從源頭上找,根本不完全是‘基金詢價高’的問題,試問,像勝景山河這樣的公司是怎么過發審會的呢?”上海某基金經理認為,“基金公司詢價只是IPO產業鏈中的一環,而且是次要的一環。”
據悉,改良的荷蘭拍賣制的好處在于,通過強化責任制約,可以避免機構聯手形成壟斷來操縱市場,從而獲得暴利。在改良的制度下,機構參與者用實際認購的價格和數量來對自己的認購行為負責。
眾人的指責聲中,先后有兩家基金公司華寶興業、信達澳銀基金宣布暫時停止參與打新,其他機構打新意愿也日趨淡薄。
“由于買方賣方地位不對等,基金改變不了IPO現狀,于是也只能選擇用腳投票。合理報價的結果既中不了簽,還有負作用,以后去上市公司調研困難,而且以后不可能在第一時間獲知上市公司的消息,落后于同行。費力不討好,干脆不玩了。”某基金經理表示。
買賣雙方不對稱
新股發行制度的問題核心在于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基本上已經失效,承銷商壟斷了新股發行,詢價機構更多的只是被動接受。(中國經營報)
(陳蘇珊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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