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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可釋地 合作開發加工出口區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07 21:56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未來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可與公營事業合作開發園區,經濟部表示,這就是將「高雄及台中港務局提供土地開發」的模式,擴及到公營事業,以協助產業降低土地開發成本。(程平報導)

為減低土地開發成本及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立法院院會7號三讀通過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要將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可與其他公有土地機關合作開發園區的成功模式,擴及台糖等公營事業,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說,未來高雄成功物流園區及航空貨運園區,就可以採取這種模式。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管理處得與公營事業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計畫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由公營事業提供土地供管理處辦理開發事宜,合作的內容包括開發方式、土地提供、分配使用出租、租金代收、稅捐、法律糾紛處理等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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