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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跨省轉接單位繳費可轉12%

鉅亨網新聞中心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單位繳費部分也將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進行部分轉移。

據北京青年報12月30日報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29日全文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但個人賬戶全部轉移,之前并不隨之轉移的統籌基金(單位繳費)部分也將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進行部分轉移。


根據這一辦法,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辦法明確了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計算轉移資金的方法。個人賬戶儲存額,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而備受關注的統籌基金部分的轉移比例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從而基本解除了原來許多接受地因為只轉移個人賬戶而不轉移統籌基金所產生的“為難”情緒。

(袁甲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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