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8成乘客買車票保險沒激活,律師稱應該退還保險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調查簡報
現象 8成受訪乘客沒自行激活車票保險
原因 乘客認為激活方式太繁瑣
解釋 保險公司稱激活才能確定人是否上車
質疑 省消委認為該險種搞激活,既不合理也無必要
當您在長途客運站購買車票保險后,卻需要自行激活才能生效,否則,這保險等同于廢紙。昨日記者調查發現,在我市各車站售出的車票保險,竟有8成乘客沒有激活。
不少乘客表示:車票保險激活過程太繁瑣,應該由保險出售方主動完成。
調查
乘客:這保險還要激活?
“從北門車站買票乘車到鹽亭,卻發現和車票一起出售的保險,竟然需要發短信才能激活生效。”昨日有市民向本報反映,既然已經支付過費用,就與保險公司形成了合同關系,保險激活的手續應由保險出售方完成。
昨日下午,記者在北門車站看到,售票大廳內張貼有保險公司關于激活車票保險流程的海報,但乘客們都忙于趕車,很少有人駐足細看說明。“這個保險還要激活啊?我還以為買了以后直接就生效。”乘客楊女士說。
記者隨機調查了20余名乘客,發現近8成乘客并未完成車票保險激活的步驟。
不滿:激活方式太麻煩
據了解,每個保險公司都具有一套車票保險的激活方式,不少公司推行四種方式激活。
“太復雜,太繁瑣了,我不可能這樣去完成。”剛買到成都至南部車票的乘客張先生,拿著車票保險說。不少乘客認為,車票保險在購買的同時就應該由出售方完成激活步驟,而不應該再由乘客進行。
解釋
保險公司:這是為滿足實名制要求
“采用這樣的激活方式也是無奈之舉,是為了滿足保監會實名制要求而制定的。”銷售這種車票保險的平安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車票保險需激活生效,是防止發生騙保單等行為。
她稱,當購買者上車以后,自行確認發出信息,可以確定購買者的確是坐上了客車。如果保險被購買后直接有效,保險公司就無法保證信息是有效的,比如購買者未登車,而客車出了車禍,保險公司理賠上會缺乏依據。
保監局:這種方式的確帶來不便
四川保監局相關負責人稱,2009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經營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不久發布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其中規定:“激活注冊式保單在激活注冊時,應要求輸入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身份信息。”此標準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但“從全國各地的情況來看,這種激活式的車票保險在杜絕過去撕票式弊端同時,也給乘客帶來了諸多不便。”
針對乘客提出由保險公司或車站完成激活的服務,該負責人稱,由保險公司或車站完成激活,有可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同時投保人也無法確認是否完成了激活,保單是否生效。
質疑
省消委:
1元的保險不必“實名”
“這種險種設置上就有點問題,首先完全就沒有必要搞激活。”省消委秘書長劉亞兵認為,保險的驗證信息可以跟車次、乘車日期、行駛的里程數等相聯系起來,作為賠付依據,用不到身份證號碼。而且一份需要激活的保險,一方面給消費者帶來麻煩,另一方面又使得保險企業規避了很多麻煩,將責任推到了消費者一方。
他認為,對于此種保險的實名制要求,也是有待商討的——一份乘車時自愿購買的,花費僅為一元錢的保險,到底有沒有必要施行實名制?“我們在住賓館時,要求登記身份證,那是出于人身安全方面的考慮,在證券市場上,實名制則是保證財產安全的手段。對于一份自愿購買性質的保險,應當是沒有實名制必要的。”
律師說法:
保險沒激活 該退保險金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四川分所冷云松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有義務主動激活保險,“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同時,就應該開始享受保險利益的保障。”
冷云松律師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就是為了達成保險合同,享受保險保障待遇。如果以是否激活成功來確定投保人是否享受保險利益,那么這個保險合同屬于附條件的合同,只有當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合同沒有生效,保險人收取的保險金也應當返還。
專家觀點:
激活應納入服務范圍
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陳光教授認為:“保險公司、車站應該將車票保險激活納入到服務范圍,在銷售保險的同時就應該完成激活的步驟。”
新情況
或將用二代證劃卡投保
四川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正在對這種車票保險進行完善和改進,正在開發試用第二代身份證劃卡投保,如果條件技術成熟,今后乘客前往車站購買車票保險,只需要花2秒鐘劃卡,即可完成實名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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