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5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5 18:16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25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0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仁愛路4段118號2樓(台新金控大樓)。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一)變更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04年度會計表冊查核報告。
(三)本公司10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報告。
三、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本公司104年度盈餘分派。
四、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
五、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1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0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一)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股份者。
(二)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
(三)受理期間:自105年04月01日起至同年04月11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
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5年04月11日下午5時前送達受理處所,
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4/11日前寄達本公司,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
『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處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4段118號25樓董事會秘書處)
二、丁種特別股停止受理轉換及員工認股權停止行使期間:105/04/10至105/06/08止。
三、本次股東常會包含普通股及丁種特別股之股東常會。
四、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
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