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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新金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5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5 18:16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25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0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仁愛路4段118號2樓(台新金控大樓)。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一)變更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04年度會計表冊查核報告。

  (三)本公司10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報告。

三、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本公司104年度盈餘分派。

四、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

五、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1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0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一)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股份者。

  (二)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

  (三)受理期間:自105年04月01日起至同年04月11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

    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5年04月11日下午5時前送達受理處所,

    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4/11日前寄達本公司,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

    『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處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4段118號25樓董事會秘書處)

二、丁種特別股停止受理轉換及員工認股權停止行使期間:105/04/10至105/06/08止。

三、本次股東常會包含普通股及丁種特別股之股東常會。

四、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

  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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