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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昌電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八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之相關資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5 15:35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12,814,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2/25~105/04/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13.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5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六次實際執行期間為102.5.15至102.5.21,買回1,000,000股。第七次實際執行期間為

104.2.25至104.4.2,買回1,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十一案

案由: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之

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票壹佰萬股轉讓予員工,並依規定於買回之日

起三年內將其轉讓,提請 核議案。

說明:

(一)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擬辦理第八次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並轉讓予員工案,相

關資料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3,000仟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5. 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仟股。

6.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9元至13元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時,本

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 對公司資本及財務之影響: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185,116,308

股之0.54%,不足以影響本公司之資本維持;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13,000仟元,僅占本公司一○四年九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

2,315,663仟元之0.56%。

8. 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 申報時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1,000股。

10.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1) 第六次實際執行期間為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實際買回股份

1,000,000股。

(2) 第七次實際執行期間為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一○四年四月二日,實際買回股份

1,000,000股。

11.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2.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十一。

(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

定,需由本公司董事針對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案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

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詳附件十二之董事會聲明書。

(三) 擬請授權董事長處理相關買回事宜。

(四) 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

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

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五)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及代理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5年2月25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

原則。另員工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

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人事部門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由本

公司人事部門依本辦法規定做成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

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為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例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無條

件進位)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換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資金成本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

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

報董事會。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一,

○○○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一八五、一一六、三○八股之百分之○點

五四,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一三、○○○仟元,僅占本公司一○四年九月三

十日經會計師核閱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流動資產二、三一五、六六三仟元之百分之○點五

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含代理出席董事)七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

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

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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