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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本監管新規將出 杠桿率成倍放大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內證券公司未來有望借鑒新巴塞爾協議精神實施全新的資本監管規定,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項革命性的舉措”。

證券時報記者獨家獲悉,近期監管層下發了《完善證券公司風控指標體系總體思路(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建立“逆周期”調節機制,在借鑒新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考慮對券商凈資本監管現行指標體系以及券商現有杠桿率水平進行調整,其中券商的杠桿率將由目前的5倍提高到10倍,以適應未來負債業務的發展。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指出,“增強券商凈資本監管的彈性、適當放大券商杠桿率的舉措意義重大,有利于提升券商自主創新的動力和能力,并又有利于優質的券商迅速做大做強。”

資本監管舊規亟待調整


2008年3月,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控指標體系。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認為,“《管理辦法》是券商綜合治理階段后期的產物,對于有效控制券商流動性風險、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該辦法對部分指標限制過嚴,券商的資本消耗類業務無法得到大規模的開展。”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券商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亦即券商的財務杠桿率不得高于5倍)。

在實際業務運行過程中,不少券商的業務發展遭遇到了上述指標的瓶頸。以券商直投業務為例,記者獲知,券商開設直投子公司時需要扣減凈資本,而直投公司在投資項目時還要再扣減一次凈資本。因此,目前國內券商直投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及投資規模普遍較低。

“按照原有的凈資本監管體系,券商為了節省凈資本,對于發展資本消耗類業務顯得力不從心,只能埋頭做諸如經紀業務、投行業務等資本消耗較小的通道業務,這些通道業務恰恰是最具周期性的,靠天吃飯特征很明顯,很容易造成券商盈利大起大落。”上述北京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指出。

此外,作為與凈資本監管體系相匹配的重要措施,國內券商目前對于風險資本準備的計提比例也做出了較高的要求,比如經紀業務方面要求將存量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余額按照3%計提風險資本準備金;再比如目前專業評價中A類、B類、C類、D類公司需要分別按照基準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風險準備金計提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券商的業務規模,尤其融資融券、資管業務、直投業務等風險業務的規模,券商沒有動力去大規模發展風險業務,進而導致了我國證券公司實際杠桿率整體偏低,這在熊市時期體現的尤為明顯。”長江證券研究員劉俊指出。

據銀河證券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上市券商的平均杠桿率只有0.3倍,而西方券商的實際杠桿率水平普遍高于10倍。

資本監管逆周期調節機制

為了靈活調整券商的風控指標,增強券商應對市場波動的抗風險能力,監管層在近日下發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要建立“逆周期”調節機制。

具體而言,監管層將從三個方面構建“逆周期”調節機制。首先,將建立一套公開透明的決策程序,可能由滬深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業協會、證金公司等組成自律組織聯席會議,每個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分析市場景氣度情況。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專家認為市場已經處于“過度活躍”或“過度低迷”時,則提出啟動“逆周期”調節機制建議。監管部門將根據該組織的建議,公告調整后的有關風控指標要求。

其次,將構建測量市場景氣度的量化指標,將根據市場換手率、新開賬戶數量、滬深300指數平均市盈率、融資融券規模等絕對水平指標,以及滬深300指數市盈率與無風險資產收益率的對比關系、通貨膨脹率、同業拆借利率等相對水平指標,以及MACD等A股技術指標、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等四大指標來判斷市場景氣度。

再次,將明確動態調整的操作方式,向市場釋放“逆周期”調整信號。在市場過度活躍時,適當提高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比例,引導券商審慎控制業務規模;在市場持續低迷時,適當降低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比例,引導行業適度擴大業務規模。

借鑒新巴塞爾協議

未來我國券商的資本監管體系有望借鑒銀行業的做法。

上述《征求意見稿》提出,“有必要借鑒巴塞爾協議的內容,根據資本的性質,將券商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兩個層次,并明確附屬凈資本的比例上限。”

具體而言,券商的核心凈資本將由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交易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組成。《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引入核心凈資本與資產總額的比例(含表外資產,如股指期貨、利率互換等衍生品)的指標,要求該指標不得低于5%,高于我國銀行業關于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的要求。

就券商的附屬凈資本而言,《征求意見稿》提出,券商將借鑒銀行業做法,將房地產(指券商自用房地產)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按一定的比例計入附屬凈資本。

“很多券商都參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且開展了券商直投業務,這些長期股權投資以往無法計入凈資本,不利于券商的集團化經營以及凈資本實力的提升。”深圳某券商高管認為,新規的實施將令券商集團化經營上一個新臺階。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將券商現有的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從現有的20%降至10%,亦即將券商杠桿率從5倍提高到10倍。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到,“考慮到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不低于40%)僅反映證券公司凈資產中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其比例的高低未能反映公司凈資產中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利于提高行業資本的使用效率,因此擬取消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

為了彌補取消“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后對券商流動性監管的空白,監管層還擬引入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和凈穩定性比例兩大指標。所謂流動性覆蓋率指標是指,在壓力情景下券商無變現障礙的高流動性資產與未來30天流動性資金需求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120%,高于我國銀行業100%的比例要求;所謂凈穩定性指標是指在壓力情景下券商可用的具有穩定來源的資金與未來一年內持續經營所需資金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200%,高于我國銀行業100%的比例要求。

上述北京某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認為,“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精神就是加強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國外的經驗表明,證券行業監管同樣可以圍繞資產負債表來進行,同樣可以通過提升杠桿率水平合理擴張資產負債表。”

優質券商從中受益頗豐

鑒于目前券商部分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較高,《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相應的調整辦法。

具體而言,在經紀業務方面,監管層擬將券商存量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余額的計算比例由目前的3%降至2%;此外,還擬將非現場交易營業部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從500萬元降低到200萬元。

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監管層擬將券商專項、集合、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基準計算比例分別從8%、5%、5%降低到4%、3%、2%;同時考慮到限額特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一般為高端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強,同樣按2%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發揮分類監管在引導券商在規范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優質券商創新發展,《征求意見稿》提出擬適當降低優質公司的風險資本計算比例。

具體而言,降低連續3年在分類評價中被評為A類券商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亦即按照基準比例的0.4倍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而此前A類券商則是按照基準比例的0.6倍進行計提。

“這種規定將有利于優質券商釋放出更多的利潤,做出更多的業務創新。”上述北京某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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