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人體研究 須先說明風險、權益並取得同意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兩岸網台北6月3日報導 行政院院院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未來進行人體研究必須先說明風險、權益等,並取得有行為能力人的同意;研究胎兒或屍體,要有最近親屬的同意,違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表示,為促進以人類為對象的科學研究發展,符合尊重自主、善益及正義倫理原則,並保障研究對象權益,為使受試者權益保障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擬具「人體研究法」草案。
草案規定,研究主持人應先擬訂研究計畫,計畫案應經該研究機構設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或是委託其他同性質研究機構的審查會審查,若未經審查會通過的研究,依規定處研究機構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研究機構須進行必要的監督及查核,發現有重大違失,應中止或終止研究。
此外,研究對象為有行為能力人,應以審查會通過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研究對象同意。草案中還規定,研究不得以受刑人為研究對象,不過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就不在此限。研究主持人及研究有關人員,不得洩露因業務知悉的秘密或與研究對象有關的資料。
如果研究對象是胎兒或屍體,則已取得最近親屬同意為主。如果明顯對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有益研究,經審查會通過,研究對象得不受須有行為能力的限制。
研究主持人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前,還需以可理解的方式,告知研究對象的最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包括:研究目的及方法、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研究對象的權益等。(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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