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支付賬戶 擬實行實名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5日發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支付賬戶的開立將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
征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擁有并運營獨立、安全、可靠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該系統及其備份系統的服務器應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支付賬戶信息資料,不得隨意凍結、扣劃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個人客戶申請開立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掛失、止付和撤銷的條件;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客戶對支付機構核驗其銀行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實性的授權;支付賬戶使用規則,以及違規使用的處置和責任;支付賬戶資金變動通知方式;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后的通知和處置方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責任。
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余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支付機構應提醒客戶將支付賬戶的資金余額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導、鼓勵客戶在支付賬戶存放資金。
對于月累計銷售金額高于5萬元的個人商戶,支付機構應予以重點關注,必要時應采取實地調查、核驗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更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中國證券報)
(朱文達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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