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個稅綜合改革條件具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6 09:04
從實踐經驗來看,實行綜合稅制的國家占絕大多數。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不應再停留在寬免額調整上,而應在綜合改革上邁出實質性步伐。僅調整寬免額對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目的意義不大,且有可能出現逆調節。目前來看,個稅綜合改革不存在技術瓶頸。
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已明確,改革遲遲無法推進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征管條件不具備。不少人認為,最主要的瓶頸為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低、金融資產和其它財產收入實名制度不健全、現金使用量大,這些因素直接影響稅務部門的監管能力。上述三方面問題在我國確實存在,但應看到,現實情況并非如人們想象那樣嚴重,不至于稅務部門對居民收入信息的監管完全無能為力。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實行綜合稅制的國家占絕大多數。據不完全統計,在110個國家或地區中,有87個國家(地區)先后采用了綜合稅制,比例高達80%。無論在發達國家、新興市場國家,還是在轉型國家、發展中國家,實行綜合稅制相當普遍。其中既包括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還包括新加坡等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納稅人從所有來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須歸為單一的即‘綜合的’收入,據此納稅。”歐洲大陸國家也普遍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值得一提的是,盡管英國將個人所得進行分門別類作出各種必要扣除,但要再統一扣除基本生計費用后適用一套稅率計征。所以,英國看似分類,實為綜合。從以上情況可知,綜合計征為各國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實行綜合模式,與經濟發展水平并沒有顯著的相關性。
筆者建議,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再僅僅停留在寬免額調整上(或“起征點”的上調上),而應在綜合改革上邁出實質性步伐。僅僅調整寬免額對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目的意義不大,且有可能出現逆調節。目前來看,個稅綜合改革不存在技術瓶頸。
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已大大提高。十幾年間,在以防范增值稅專用發票騙稅等為切入點的“金稅工程”帶動下,稅收信息化有了長足的發展,并與許多部門間建立了信息共享關系。據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人員介紹,目前全國22個地區的國家稅務局、17個地區的地方稅務局,已經實現了稅款的網上繳納,即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網絡訪問納稅人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并可實時扣繳稅款。這足以表明,區域內稅務部門和金融機構間的企業納稅人的信息共享,已基本不存在制度和技術上的障礙,外推至居民個人,困難也不會大到無法克服。至于全國層面的個人金融賬戶信息的收集,可通過網絡聯結將其集中至國家稅務總局,供全國各地稅務機關查詢。目前各地稅務系統的納稅申報信息已集中至省級,國家稅務總局可方便地從省級稅務部門抽取所需信息。同時,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了解、收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銀行存款、大額資產信息,金融機構、公安、國土管理、房產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機關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內容、格式、實現、口徑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銀行存款、大額資產信息。”這為稅務機關搜集個人收入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建立的個人征信系統,目前已收集了8億自然人相關信用記錄,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記錄信息和公用事業信息等32項信息內容,這可為稅務機構利用第三方信息監管個人所得稅提供強大支持。
財產實名狀況可支撐個人所得稅改革。2000年4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存款實名制,即自然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必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使用該證件上真實姓名存取款的制度。2008年7月,央行重申存款實名制度,建立身份識別制度,對實施實名制之前(2000年4月1日之前)開立的賬戶繼續使用時必須進行身份的重新確認,同時對未按規定履行身份識別義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反洗錢法》予以處罰。并且,目前各金融機構均安裝身份驗證系統,并可實時登陸公安部身份證系統驗證身份證的真偽,使得利用假身份證存取個人收入的可能在理論上降低至零。存款實名制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最大的意義在于可以通過監控使金融機構獲得的收入歸總至個人名下,進而順利實現超額累進征稅。近年來,房產、股票等資產也基本實現了實名制。實際上,只要新增財產實行了實名制,就不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因為個人所得稅是對當期所得即“財產的增量”計征,因而對于目前未實名的財產,只要在處置依其取得的收入時實現實名制,也就不會造成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目前的制度框架,已基本能夠保證新增財產實名制,因而財產實名狀況可進而在技術上支撐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
現金交易對個人所得稅的不利影響基本能夠規避。中國是一個現金使用大國,這既與歷史習慣有關,也與目前支付手段不完善以及誠信體系不健全有關。現金交易給個人所得稅帶來的最大問題是現金的坐收坐支,即個人收入以現金取得,又以現金的形式支出,這類收入獨立于金融體系運行,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控。與以上兩因素相比,現金交易其實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面臨的最大瓶頸,且短期內尚難以完全克服。消除這一瓶頸的最好辦法是,規定企事業單位不得以現金發放工資、津貼等,要求勞務酬金超過一定金額的,必須采用轉賬方式等。目前,全國城鎮企事業單位已基本實現了工資發放直達個人賬戶,再加上金融機構關于現金提取的各項規定趨于細密,以現金形式取得收入的情況在逐漸減少。從發展前景看,只要現金發放方遵守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制度,現金收入帶來的個人所得稅流失問題會大大減少。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認為,盡管目前我國征管水平不能完全達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理想要求,但畢竟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基礎,社會環境也正在改善之中,經過認真準備,積極創造條件循序漸進,是可以支撐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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