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馬鞍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調整
鉅亨網新聞中心
從市醫保中心獲悉,根據國家和省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結合馬鞍山醫療保險運行實際,從7月1日起,馬鞍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等四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陸續有重大調整。
調整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從2011年起,將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由現行每人每年3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40元;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維持不變。統一市、區兩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參保補助標準,市級財政對城鄉居民補助標準按每人每年30元執行;區級財政對農村居民補助標準維持每人每年30元不變,對城鎮居民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年補助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補助30元。
提高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2011年起,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現行的在校學生(包括18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10萬元提高到12萬元、其他居民每年5萬元提高到8萬元。
調整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配置基數。從2010年7月1日起,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配置基數由上年度全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上年度馬鞍山在職職工月平均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在馬鞍山在職職工月平均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未達到現有配置基數之前,暫維持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現有配置基數不變。
提高職工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將職工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元,每人每月增加的2元從參保人員每月應劃入個人賬戶基金中提取。未建立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由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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