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原董事長貪污8250萬元,李培英被判死刑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首都機場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受賄案終審結束。昨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讀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
約五個月前的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培英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之後,李培英不服提出上訴。3月17日,山東省高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二審。「今天開庭進行了約30分鐘,法庭宣讀了裁定意見,提出維持原判之後就結束了。」昨天,李培英的家屬在接受CBN記者採訪時說。
案發審計
李培英的案發起源於審計署的一次日常審計,由「審計署在日常審計中發現,並報給相關領導批示後,由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查處的」,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今年2月19日國新辦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一審時,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了李培英的三筆貪污行為,其中共涉資8250萬元人民幣。
第一筆是2000年9月,李培英在未經機場集團、公司等集體研究的情況下,要求中國民族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民族國際信託」)副總裁王禎琦從前述公司委託給民族國際信託的理財資金中轉出4000萬元人民幣,私自決定投資成立北京海問創業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由自己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02年末至2003年初,李培英對該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述方式做了平賬處理。該款在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賬證上沒有記載,該集團公司也無人知道,由李培英實際控制。」起訴書顯示。
李培英涉及貪污行為的第二筆錢款和其賭博行為有關。「1998年7月至2001年6月間,被告人李培英在深圳一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一輝實業』)董事長麥炳輝(另案處理)陪同下,先後14次到澳門賭場賭博,共輸掉3300萬港元,其中麥炳輝為其墊付賭債2950萬港元。」
2000年8月,李培英擅自指使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褚瑞增和首都機場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崔民權將公款1500多萬人民幣轉至一輝實業,用於償還李培英賭博所欠賭債。
2001年4月麥炳輝向李培英催要賭債,李培英通過王禎琦以上述同樣的方式,私自轉走人民幣3500萬元到一輝實業,用於償還上述賭債。2002年末至2003年初,李培英將該人民幣3500萬元以上述方式做了平賬處理。
第三筆共計750萬元源自1998年上半年,當時李培英與其弟弟李濟杉、北京民航保安器材公司總經理姚建閩、蘭州黃河企業股份公司(下稱「蘭州黃河」)總經理王雁元商定,借用北京首都機場商貿公司的名義,由後面三人共同出資人民幣750萬元購買蘭州黃河股權。
後來,由於與蘭州黃河企業集團公司發生股權糾紛,該款面臨無法收回的風險,為避免上述三人遭受損失,2000年8月李培英通過王禎琦以前述方式轉出人民幣750萬元給予三人。2002年末至2003年初,李培英將該人民幣750萬元以同樣方式做了平賬處理。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還指控了李培英的另外一項罪名:受賄罪。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期間,其共「索取、非法收受陳小平、麥炳輝、北京北廣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等六個個人和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61.44萬元」。
庭審之辯
庭審過程中,李培英的辯護律師對其兩項罪名進行了「從輕判處」的辯護。
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認為,針對李培英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因為經過刑法專家論證,其中的4750萬元不構成貪污,最重要的理由在於「李培英沒有個人佔有這些錢的客觀行為」。
另外涉及該罪名的由麥炳輝替李培英支付的賭博債務3500萬元,證據顯示該支付鏈條斷裂,不能支持指控。
關於受賄罪的指控,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認為「部分成立」。因為其受賄數額能夠確鑿認定的是,收受陳小平的30萬元、胡和建的82.78萬元人民幣、覃輝的40萬元人民幣、中民信總經理王政給的銀行卡消費的人民幣32.88萬元足以認定,總的受賄數額是185.66萬元。
由此,其辯護律師認為,李培英的貪污罪名不能夠認定,其受賄罪名部分成立。但「考慮到李培英的自首、超額退賠,以及對國家的貢獻,雖然罪行嚴重,但多年來已經改正惡習等事實情節,給予從輕判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培英受賄2661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貪污款高達8250萬元,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貪污贓款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兩罪並罰,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功不抵罪」,這是二審法庭所做終審裁定的結論。按照程序,死刑判決終審後,須報請最高院進行死刑覆核,由其作出核准的裁定、判決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