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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境外基金須揭露報酬資訊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0-06-01 23:10


為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及健全境外基金之管理,金管會今(1)日表示,將修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銷售機構須向投資人揭露向境外基金公司收取的報酬、費用和折讓等各項利益的資訊。

金管會今天宣布,將研擬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金管會表示,金融風暴後,各國主管機關重新思考對高風險金融商品的監理模式,金管會也參考其他規範,將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將買賣外國股票、債券等外國有價證券的投資人建立分級管理機制,區分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和專業機構投資人。

配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修正,金管會進一步表示,將允許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不須再透過具交易所會員資格之上手證券商辦理,且明定該等證券商受理基金之申購、買回或轉換須透過總代理人辦理及應提存營業保證金2000萬元,以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者之管理趨於一致。

同時,增訂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應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之事項,如:就基金淨值重大錯誤、基金種類變更、基金管理機構及保管機構組織重大調整等事項。

根據證期局統計,今年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金額,至4月底前止累計共約新台幣2456億元。

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且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證券商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並就標的種類分別向委託人揭露費用折讓費率範圍及上限和可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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