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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後悔權有點兒不靠譜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證券時報)


近一段時期,房地產市場新聞多多,小產權房轉正的傳聞虛虛實實、物業稅徵收的爭論方興未艾,正當網民們鬧騰得不亦樂乎之際,又冒出來一個購房有望獲得後悔權的說法。

據報載,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6月9日,有關權威專家介紹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趨勢:「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後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他認為,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買房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筆消費,能不慎之又慎嗎?在你本來就考慮再三做出決定之後,再給你一段時間的冷靜期,法律的制定者實在是太人性了。我不由得想起7年前的一次買房經歷,我在看房的半小時內,就做出決定——買!當場付了定金,但第二天就後悔——那房子太吵了。但木已成舟,我可捨不得那定金打了水漂,於是只好找理由安慰自己,硬著頭皮去完成其後的購房程序。結果是,我到底於兩年後把房子虧本賣掉,換了另外一套安靜的房子。回想起來,那時候就有後悔權該多好啊!

我還想起前兩年很多地方發生的退房風波。許多在2007年高價位買房的「苦主」,因為房價的大跌而幾近負資產,於是聯合起來找開發商的岔兒,要求「還我血汗錢」。看來他們也是生不逢時,假如消法給了他們後悔權,也不至於發生那麼多鬧劇了。總之,作為購房者來說,消法的大修,是值得歡呼雀躍的。


然而,仔細想來,果真如此修改法律的話,也會帶來種種問題。在我看來,至少有三道坎兒難以邁過去:

其一,如何對付開發商的假按揭?今年樓市「小陽春」以來,市場就盛傳開發商在玩假按揭的貓膩。在現有法律規範下,開發商的這一手畢竟是見不得人的,只能偷偷摸摸的進行。現在好了,買房可以後悔,那麼開發商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假按揭,這種行為已經合法,只要他是在冷靜期之內完成「買房—後悔」,你就拿他沒轍。這樣,開發商造勢,弄大樓市泡沫,還真易如反掌了。

其二,炒房行為或將愈演愈烈。可以想像,那時的樓盤開盤之際將是怎樣的一種盛況。反正可以後悔,炒房客們先把房子一搶而空,能賺錢就倒騰出去,不能賺錢就還給開發商,何樂而不為呢?

其三,難解投資與消費的悖論。人們經常說,房子是一種特殊商品,說它特殊,是因為它兼具投資的功能。在我國目前乃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投資渠道匱乏,房屋的投資標的身份恐怕都難以改變。這樣,問題就來了,純粹的消費品可以後悔是合情合理的,但投資品可以後悔,恐怕就沒這個道理了。好比說,我買了股票,套住了後悔了,要原價還給賣家,你會不會覺得我瘋了?

賦予購房者後悔權,還有很多併發症,譬如,買房可以後悔,那開發商拿地可不可以後悔?購房者與開發商的糾紛,到時恐怕也會層出不窮,開發商們畢竟不是省油的燈啊。總而言之,我覺得,買房後悔權,多少有點兒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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