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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能倒"也要倒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1 09:25


世界深知自己需要一項退出戰略,退出自2008年最后幾個月起實施的大規模貨幣刺激和財政刺激。然而,我們還需要一項退出“大到不能倒”的戰略,因為其成本實在太高,難以維持。

2008年10月,面對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破產后籠罩金融市場的恐慌氣氛,各國政府紛紛承諾,不會允許任何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倒閉。它們通過向主要金融機構注資來支撐這一承諾。提供這一擔保的重要性,已與提供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刺激、阻止實體經濟下滑相當。由此,2009年才未演變為“大蕭條之年”或“更大蕭條之年”,而是成為“大衰退之年”。

但是,基于如下兩項原因,各國政府可能無法再維持上述承諾。首先,該承諾使得這類機構無需遵守市場紀律。這加大了它們過度擴張、以致政府不得不兌現擔保的可能性。其次,僅從該承諾涉及的潛在成本考慮,它可能就是不可維持的。

可以說,這正是雷曼事件中發生的情況。市場曾預期美國政府會紓困雷曼。但它并沒有這么做,結果造成了混亂。銀行拆借息差飆升,流動性收緊,隨后出現另一輪倒閉,全球經濟直線下滑。


所以,應對之策是不要提供任何隱性或者顯性的擔保。我們必須做到一點,即不要讓市場認為金融機構肯定會得到紓困。這就需要一套有效的解散機制,它將恢復市場紀律,讓銀行支付的風險溢價與其承擔的風險相一致,而不是與其可能獲得的政府支持相一致。

因此,我們需要仔細謀劃出我們長遠的解散政策應當是什么樣子,并考慮如何采取措施改變現實、達成我們所需的局面。理想情況下,我們希望擁有這樣一套解散政策:它能讓各國政府及時解散將破產的機構、而無需求助納稅人資金,同時還能避免因存款、保險或證券賬戶普遍受到沖擊而引發社會動蕩。這既為客戶相關行為提供最大程度的連續性,又確保資本提供者仍需面對虧損,同時還使政府不必為銀行債務提供大面積或長期擔保。

為了找出達成這一理想局面的辦法,有關部門已要求許多大銀行擬定所謂的“生前遺囑”,也就是重振與解散計劃。雖然目前要得出此舉的結論還為時尚早,但它帶給我們的建議很可能會歸為以下3個互為補充的要點:

●改造銀行。我們應該找出金融機構自身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可采取的措施,以便在當局必須出手干預時,提高金融機構能夠被當局行動解散、而無需求助納稅人資金的可能性。

●修改法律。我們應該對法律法規作出相應修改,以支持無需納稅人金援的解散辦法。

●向金融機構收費。如果前兩項建議都不可行,那么我們必須考慮向金融機構收費,收費標準將基于那些讓它具有系統重要性機構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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