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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侵權法 人肉搜索觸法須擔責 精神賠償僅限人身權益受損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10-07-01 1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今 (1) 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將對公眾在看病治療、交通事故、校園損害、產品損害、網路誹謗、環境污染等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據中新網引述《北京日報》報導,根據該法,「精神賠償」部份僅限於人身權益受損,不包括財產權;損失難以計算時,按順序確定賠償額;「同命同價」只適用同一「群死」賠償;而「人肉搜索」則侵害了民事權益須擔責。為了讓民眾更加了解這部與切身有關的新法,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專家陳昶屹特別舉例加以說明。

「精神賠償」僅限於人身權益受損


法規檢索: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維權提示:被侵權人適用該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適用在人身權益損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身份權及相關權益,不包含財產權。

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損害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輕微的精神損害原則上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是精神損害訴訟請求不再「寄生」於其他侵權行為而捆綁提起訴訟,其可以獨立成為侵權行為訴訟。既可以與其他侵權訴訟一併提出,要求合併賠償,也可以單獨提出,單獨賠償,但對於多項侵權訴訟請求並存的情況原則上仍應同時提出。此外,精神損害賠償成為一種獨立的賠償形式,不再附屬於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

案例解析:小張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服務合同,旅遊時旅行社增加了大量旅遊購物的行程,小張感到這趟出境旅遊使他未獲得旅行的快樂反而徒增很多煩惱,要求旅行社賠償精神損失。因旅遊服務合同權益屬於財產權益,不屬於人身權益,旅行社違反約定應當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但給小張帶來精神上的不悅並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此後,旅行社在未經小張同意的情況下將小張的照片用於廣告宣傳,此時小張則可以向該旅行社主張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損失難計算時按順序確定賠償額

法規檢索:侵權責任法第 20 條規定了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賠償額確定規則,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維權提示:被侵權人在遭受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侵害後造成財產損失的,不少情況下損失賠償額難以計算,此時賠償額度的確定遵循「損失額優先、獲益額其次、法院酌定額最後」的操作規則。但是,適用該規則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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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僅限於上述人身權益的損害,不適用於財產權損害的情形。

二是僅限於人身損害中的財產損害,不適用於人身損害中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額度的確定規則不同於上述規則。

三是上述操作規則有先後順序,只有在前一種確定方法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後一種確定方法。

四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窮盡前述方法,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仍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損失額酌定且該酌定具有法院職權性和終局性。

案例解析:小王是一個時裝模特,某廣告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照片用於形象代言,小王向某廣告公司主張侵害肖像權的財產損失,由於小王長期待崗,並未拍攝形象廣告,因此某廣告公司使用其肖像給其造成的具體經濟損失難以確定,小王遂向法院起訴。法院綜合考慮小王同行同時期的代言費情況、廣告時間段及影響力等情況,最後酌定了侵害小王肖像權的經濟損失額度。

「同命同價」只適用同一「群死」賠償

法規檢索:侵權責任法第 17 條規定了死亡賠償的特則,即「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維權提示:該規定是被媒體稱為「同命同價賠償原則」的死亡賠償條款,其充分考慮了生命權利平等,體現了對生命權利的最大尊重。但實際上,該規定只是針對「群死」事故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此種情形下的「同命同價賠償原則」只是死亡賠償的一種特殊規則,並非整個死亡賠償領域均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適用有嚴格的限制,其一,只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礦難事故、群體性事故等生產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賠償不適用該規則。

其二,此時只考量損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數因素,其他的諸如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等均不在所慮,確實實現了「同命同價賠償」。

其三、該條只是規定此情形「可以」而非「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可以」是有選擇性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具體是否適用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其四,該條只適用於多人死亡情形,不適用於多人殘疾的情形。

案例解析:小江酒後駕車撞死了 3 名行人,另有 2 名重傷致殘,其中被撞死的 3 名行人中 1 名是農民, 2 名是城市居民,撞傷的 2 名行人 1 名是農民, 1 名是城市居民。按照上述規則,撞死的 3 名行人可以不分城鄉差異,一律按照同一標準進行等額死亡賠償,而撞傷的 2 名行人則只能按照現行城鄉二元標準分別計算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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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賠償方式更靈活變通

法規檢索:侵權責任法第 25 條規定了賠償支付方式的具體規則,即「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維權提示:分期支付賠償方式是一次性賠償方式的補充與變通,是對賠償義務人與賠償權利人利益保護的一種平衡,該條通過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極具現實意義,但適用該規則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損害賠償支付方式是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並非無須徵求雙方意見一律強制一次性全部支付。

其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一次性全部支付是支付方式的原則。

其三,分期支付是一次性全部支付原則的例外,只有在賠償義務人充分證明其確實存在支付困難的情形下才能分期支付,且必須同時提供相應擔保,可以是人的擔保,也可以是物品抵押、質押等。

其四,在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也沒有提供擔保的能力時,賠償權利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遵循有限執行原則,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案例解析:小李騎自行車上街買菜時撞倒了一位老太太致傷,法院判令小李承擔賠償責任,老太太要求小李一次性全部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但小李家庭經濟困難,無力一次性支付該筆龐大的賠償費用,遂與老太太協商達成一致,分期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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