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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構建財務公司證券化資產池三建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中國證券報)

財務公司擁有大量信貸資產,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和資產池的構建提供可行性。由於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成員單位的信貸資產特徵致使財務公司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存在一些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解決。

證券化資產池構建五原則

根據國外成功經驗和國內的實踐及相關法規要求,我國財務公司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活動中資產池的構建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構建資產池須滿足「同質性」原則,即資產同質性是指構建資產池基礎信貸資產在現金流結構、違約風險、到期日結構、收益水平等信貸要素方面保持一致或相似。其次,構建資產池須符合「可預測」原則。構建資產池的信貸資產具有可預測的現金流,是入池資產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是否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主要取決於兩個條件:一是要有足夠的現金收入滿足合同規定期限內利息支付的需要;二是要有足夠的現金積累以滿足證券到期時償付本金的需要。第三,構建資產池須符合「合法性」原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第四,構建資產池須符合「規模化」原則。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也存在著規模化問題,資產池規模偏小會影響到證券化產品市場流動性,從而反過來提高發起人的融資成本。因此,證券化資產池需要達到一定的規模要求。第五,構建資產池須符合分散化原則。遵循分散化原則是資產組合理論在構建資產池風險控制上的具體應用,也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基本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技巧,同時亦是後序證券化產品評級的重要因素。分散化原則包含:行業?


財務公司資產池構建存兩問題

對我國財務公司證券化資產池構建原則的分析表明,財務公司的信貸資產符合同質性、現金流可預測性及合法性要求。但財務公司資產池的構建存在著難以滿足「規模化和分散化」的現實問題。

第一,財務公司業務發展現狀難以滿足構建「資產池」規模化原則要求。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構建資產池的規模化原則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指「資產池」要有一定的規模;另一方面是指財務公司管理資產亦符合「規模化」原則要求,其管理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要求,便於以一定標準篩選入池資產,滿足構建資產池的規模化原則。近年來我國財務公司獲得了快速發展,截至2008年底財務公司資產規模達到1.25萬億元,但我國財務公司的發展不平衡現象非常明顯,一方面表現為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即東西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財務公司大多分佈在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省份。另一方面我國財務公司的不平衡性表現為公司實力和管理資產能力的差異,較強實力的財務公司管理資產達到1000多億,如中國電力財務公司、中石化、中石油財務公司等,較差實力的財務公司甚至經營都較為困難。總體上看,我國大多數財務公司實力有限,加之業務發展的不平衡性現狀,難以滿足構建「資產池」規模化原則要求。

第二,財務公司戰略定位和業務特徵難以滿足構建「資產池」分散化的原則。入池資產的分散化是構建資產池的基本原則之一,具體有行業、債務人、地域等方面的分散化要求。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的內部銀行,主要開展成員單位的存貸款業務,集團成員高度關聯,其信貸資產首先無法滿足債務人分散化要求。其次,我國財務公司大多數為行業集團附屬財務公司如寶鋼財務公司、攀枝花財務公司、重汽財務公司、中石油財務公司等,資產規模較大,資產質量較高,但都是單一行業,行業高度集中,行業風險難以通過資產的分散組合來消除,不符合證券化資產池的行業分散化原則。另外,我國部分財務公司屬於區域集團附屬財務公司,其在集團成員間開展的信貸業務也局限在區域集團所屬地域,難以通過分散化消除區域經濟的影響。最後,我國財務公司依附的企業集團實質是高度集權控制體系,大多數企業集團實行資金集中計劃和統一調動,集團對核心層和緊密層成員有很強的控制力,如果財務公司以成員單位的信貸資產開展證券化業務,會出現一個實際債務控制人的資產證券化現象,這在國外沒有先例。

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三大建議

第一,調整財務公司發展思路,堅持「雙向延伸,內外並舉」的公司發展戰略。一直以來,我國財務公司發展戰略定位於依托集團、服務於集團,主要業務集中在集團成員內部,「集團內部銀行」成為財務公司的口號和表象。這在一定時期內既促進了財務公司的發展,同時也限制財務公司的市場化發展、機制和產品創新。面對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和產品創新、機制創新以及資本運營有效運作,財務公司必須進行業務發展戰略調整、機制創新,以適應財務公司發展外部環境的變化。堅決摒棄單純依托集團的單邊發展思路,堅持「雙向延伸,內外並舉」的業務發展戰略,即在鞏固和發展集團業務的基礎上,沿產業鏈延伸,向集團的上下游提供金融服務,積極拓展市場業務,搭建財務公司快速穩定發展的另一翼,為我國財務公司金融創新創造條件。

第二,大力開展消費信貸等「涉外」業務,豐富財務公司金融產品線。財務公司在鞏固和發展集團業務的同時,應積極開展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等集團「涉外」業務。財務公司開展的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業務,主要支持成員單位的產品銷售,擴大市場份額和市場佔有率。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是財務公司開展的支持購買或租賃成員單位產品和設備的第三方融資行為,是面向成員單位產品消費者的一種信貸產品。財務公司通過開展上述金融業務既支持了成員單位的產品銷售,又豐富了自身金融產品線,還可以達到和滿足信貸資產證券化構建資產池的相關要求,為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組建財務公司證券化「銀團」,突破財務公司證券化瓶頸。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國財務公司資產總額為12486.8億元,前五大財務公司的資產總額占比接近50%,財務公司兩極分化嚴重。除了少數汽車集團財務公司外,絕大多數財務公司的貸款對像主要為集團內成員單位。對於多數資產規模偏小的財務公司而言,它們自身的可證券化資產很難達到最低規模要求。而資產規模偏大的財務公司則由於信貸資產在債務人、行業、地域、資產集中度等方面的分散度較低,而難以達到理想的證券化評級。為此,參考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慣例和商業銀行銀團貸款的經驗,我國財務公司在當前的法律環境和業務現狀下,可以考慮採用組建財務公司證券化「銀團」模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突破財務公司證券化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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