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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金寶電子:董事會決議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9 17:30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9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三段147號


4.召集事由:本日董事會未承認年度財報等,擬先提案如下,完整之提案將依規定於99

年5月5日前公告:

(一)報告事項:

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

2.九十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3.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情形。

(二)承認事項:

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1.修改公司章程案。

2.修改「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3.修改「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

4.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5.擬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四)其他重要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17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15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董事會尚未承認年度財報等,故完整之股東會提案將依規定於股東會40日前

召開董事會決議,並另行公告。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一規定,擬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解除本公司董事許勝

雄、許勝傑、蔣筱欽、郭賢明、陳瑞聰、陳益昌、楊哲城、陳培源、邱平和、許介立

、鵬寶科技(股)公司及其代表人沈俊德及本次新任董事等競業之禁止。

(三)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99年4月17日起至6月15日止,停止股票轉讓過戶登

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妥過戶手續之股東,現場過戶務請於民國99年4月16日

下午5時前親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地址:100

台北巿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四)依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下列情事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

1.提案股東於99年4月17日停止股票過戶時,未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

者。

2.提案超過一項者。

3.所提議案超過300字者(含標點符號)。

4.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5.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五)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99年4月12日起至99年4月21日止。

(六)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處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99號10樓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股務室收

(七)為便利審核議案及回覆,請提案股東:

1.註明股東戶號、戶名、加蓋股東印鑑或簽名及詳細連絡方式。

2.信封請註明『股東會提案函件』,並以掛號寄達。

(八)本公司將彙總所有提案,檢核提案股東相關資格後,送交本公司董事會審核辦理,

並於法定期間內函覆。

(九)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38日前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 105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99

號10樓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室收)並副知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十)開會通知及委託書於開會30日前寄送各股東,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已

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

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屆時若未收到開會通知書者,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洽詢,電話:(02)218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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