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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9:06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私募資金來源:以發行普通股方式募集

3.私募股數:私募股數不超過上限新台幣50億元之發行金額除以


每股價格,整數計算之。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0億元整。

6.私募價格:每股價格授權董事會依99年股東會通過之訂價依據

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其權利義務與原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辦理;又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

報補辦公開發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有效掌控募資時效,以迅速獲取相對穩定之資金,本次擬採私募方

式發行,原則上優先由對本公司經營管理負有法定責任之母公司-新

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其認購不足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應募之。

(2)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於99年股東會通過訂價

依據,並授權董事會依訂價依據訂定之。

(3)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法令變更或事實需要而有所修正

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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