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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金鼎證券:有關本公司結構債案判決之聲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5/28

2.公司名稱: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金鼎證券自成立以來已逾二十年,公司之創辦人張平沼先生且係教育家出身,創辦

人於創辦金鼎證券時,更將「誠信」原則奉為企業之核心文化精神,一向要求員工慎守

各項法律規範及政府之政策,同時應恪遵發揮社會公民應盡的義務,多年來均以兼顧企

業成長與社會責任的模範生自詡。金鼎證券全體同仁在創辦人所樹立的企業文化下,一

步一腳印,伴隨著台灣企業成長,更以開闊的胸襟與視野、務實的態度以及精準的執行

力,奠定了國內證券市場各項業務之深厚經驗,金鼎證券更是引領台灣的投資人與企業

走向對岸、走向世界的推手。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先生一直以來,即熱心參與政府公共事務、配合政府政策推

行,近年來更是擔任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職務,積極參與政府金融創新與國際化政策,

為推動兩岸經貿交流事務不遺餘力。金鼎證券前董事長陳淑珠女士,亦參與各項公益活

動,不遺餘力,身兼多項婦女團體職務,與創辦人均出身教育家,自往迄今,無時無刻

不堅守崗位、為社會盡心盡力,而在公司之經營管理上,亦是充分授權,相信專業,金

鼎證券認為祗要注重風險控管、掌握經濟脈動,就能穩健的經營,歷年來不僅為股東追

求合理報酬,亦獲社會大眾之認同。

  詎料,金鼎證券向來謹守本業的企業文化、經營成果,卻在二次金改的大旗下,遭

受不法惡意併購,非但使本公司及全體員工成為二次金改下之受害者,有關配合主管機

關政策而處理結構債乙案,更使本公司創辦人、前董事長及執行副總飽受中傷、抹黑,

本公司對於開發金的惡劣行徑,予以強烈譴責。尤其,本公司創辦人及陳前董事長夫婦

向來秉公守法,熱心公益,而執行副總亦一向善盡職責,對本公司均貢獻良多,惟因此

使三人無端受累,本公司深感抱歉並遺憾。

  為此,本公司謹澄清並聲明如下:

一、今日臺北地方法院因結構債事件判決本公司創辦人張平沼先生、前董事長陳淑珠女

  士及執行副總房冠寶先生違反證券交易法乙事,經本公司多次對外說明,本公司係

  在主管機關之要求下,以最有利之方案協助處理結構債問題,此一交易並無人從中

  獲益,亦無人因此遭受損害,不但兼顧本公司利益及基金受益人之權益,更符合主

  管機關所揭示之原則,本公司創辦人、陳前董事長及執行副總絕無觸犯任何犯罪之

  可能。

二、本公司創辦人及金鼎投信就本件結構債交易,為保障本公司之權益,自始至終均表

  明金鼎投信願負最終清償責任,且金鼎投信亦持續依約償還中;而本公司陳前董事

  長對於系爭債券附賣回交易(RS)秉持信任專業之一貫態度,將債券業務交由專業

  經理人本於權責處理,從未有任何指示,亦不知悉系爭債券附賣回交易(RS)操作

  及移轉等細節;本公司執行副總對於系爭債券附賣回交易(RS)之擔保成數業已依

  循相關市場法則及其專業判斷處理,判決書所載其三人有共同違背職務之情事,應

  屬誤會。

三、結構債事件乃主管機關造成之歷史共業,此為多數投信業者所面臨之難題,而本案

  實係開發金趁機藉此對上開三人為不實之指控,刻意誤導檢察官及法官之判斷,而

  事實上,開發金對於結構債乙案,不但刻意於金鼎證券董事會中反對解決結構債方

  案,更多次阻撓金融機構對金鼎投信增資之計畫,損及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四、本公司相信創辦人、陳前董事長及執行副總確屬清白,勢必能透過上訴程序還原事

  實,釐清真相,而本公司亦將協助創辦人、陳前董事長及執行副總澄清誤會,希望

  能儘速還三人一個公道及清白。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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